[勞資] 提前離職&加班費
事實經過:
目前在林試所的實驗室工作,契約為一年一聘。
因為勞務似乎是整個外包給廠商,所以跟我簽約的是XX生技公司。
今年的約到12/31,明年的約已簽到2016/12/31。
最近因為實驗室工作內容加重,所以假日和平日皆有加班。
老闆認為實驗室本來就是責任制,只願意給假日加班費。(加班申請主管須審核)
問題:
1. 請問平日加班費我可以依據勞基法哪一條去爭取嗎?
2. 因為想要離職,而明年的約已簽,想請問我必須提前多久告知?
(是以新年度剛到職來計算,還是要算上今年度已滿三個月?)
3. 是否有其他我應該注意到的事項呢?
感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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