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無故被資遣和年終獎金
事實經過:
去年12/1到職,被通知做到這個月底。
這週一被主管臨時通知要選擇自己離職或被資遣,隔天我回信說要被資遣。
但他要我離開的理由很奇怪,說不能cover同事不適合這個團隊等等(網頁設計),不過
分內的工作都做得很好,總之背個莫須有的理由在領年終前被離職。
問題:
且公司當初有簽合約,年薪14個月,現在不想付這筆錢,說因為沒有做到農曆年前,只願
意付資遣費。
請問各位被資遣的理由可以在離職後去勞工局調解嗎?還是現在直接去調節呢?
這部分是不是有要補償什麼?
人資現在拿東西給我是否都不簽名保護自己?
還有兩個月的薪水是否要付給我呢?謝謝
http://i.imgur.com/fmlnuGc.jpg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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