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養育費疑問
※ 引述《echosky (星星糖你不知道)》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老公與他的前女友有生小孩
: 但女方一直不願結婚
: 後來協議分手
: 女方要求監護權
: 以及孩子要改跟她姓
: 並列了張清單要求養育費
: 要我老公負擔約500萬元
: 雙方有上律師事務所辦見證
: 我老公先給她現金約100萬
: 其餘每月要付1萬6到孩子大學畢業
: 目前已支付約3年(孩子目前6歲)
: 但後來老公跟我生了孩子後
:以下恕刪
本來是想推文回回文就好了,這種高難度的本該讓律師賺一點
民法1057條
贍養費的定義是為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也代表,有權請求贍養費之人為曾為夫妻關係存在者,因判決離婚得以向另一外請求之。
在原PO的文中,「前女友」與原PO老公並未結婚,故二者間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在民1065條第一項 需經生父認領後,才需負起扶養之義務。
在扶養義務 裡 生父又可依 民1119條 民1121條 提出家事聲請狀。
說真的,還是花錢找律師啦。畢竟是長遠的事情,金額也不會太小。
請個律師還能研究是不是贍養費自始無效,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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