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對方違規左轉受傷卻跟我要賠償

看板PttLifeLaw作者 (R"6"SSI)時間10年前 (2014/05/09 14:27), 10年前編輯推噓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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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2013年11月20日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均有受傷,對方有送醫,我是手擦傷未就醫及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有報警及做筆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有聯絡保險公司,我只有機車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在一個T字路口,雙方一開始為直行車(A車為我的右前方), 我直行號誌為綠燈,A車沒有兩段式左轉就左彎, 造成雙方碰撞,我車速為一般道路限速內,在他左彎我一直對A車按喇叭, 但A車似乎一直沒聽到沒有減速的打算。 當下碰撞後我立刻報警及要求救護車(A腳受傷),爾後送醫完我做完筆錄有去看她, 她說她腳當天包紥完後就可以出院了。 六、問題: 對方是腳踝受傷,A說他醫療花了八千(目前是手指壓腳踝沒有彈性不會彈回狀態) ,目前仍繼續治療中。 現在調委員會調解,A車一開始開價八萬, 我以前有骨折過對於這八萬價碼不能接受(何況他又不是骨折) 警察筆錄是寫他未依道路交通規定, 寫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態。 這樣我真的需要負三成責任嗎? 道路交通管理不是規定若我沒超速下A要100%全責, 我若超速才要三成責任,所以我覺得錯的不是我, 但調解委員說我需要負責三成責任? 變成要求我要付二萬! 而我的機車維修需要一萬,但對方似乎認為我這一萬我要自己吸收 她認為受傷比我損害多。 現在調解不成立,委員一直提醒他要在5/20前對我進行提告刑法傷害(因為A有受傷), 請問A可以提告我傷害?我真的錯到對方不遵守交通規則要被告傷害? 那我做筆錄時警察有記到我也有受傷,那我也 能不能對他提出傷害(但我沒就醫)? 那A真的可以對我提出要求賠償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32.14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399616836.A.478.html

05/09 14:48, , 1F
沒就醫沒資料......若無過失(0%),那自然也無過失傷害.
05/09 14:48, 1F

05/09 14:48, , 2F
依照程序您應該先送鑑定,而不是跑去調解吧..
05/09 14:48, 2F
有申請警察的初步分析

05/09 14:49, , 3F
調解委員會又不是法定的交通專業鑑定單位....
05/09 14:49, 3F

05/09 16:20, , 4F
未注意前方..那就不可能無過失 你沒驗傷你就先輸一半了..
05/09 16:20, 4F
我當初就是認為對方錯居多,又我是小傷才沒去驗傷

05/09 16:32, , 5F
既然超速,很難說自己沒有過失吧,頂多是過失比較小
05/09 16:32, 5F
我騎的是二十年老車要超速頗難的

05/09 17:50, , 6F
他違規,但你看到他轉彎而未煞車,的確有肇責
05/09 17:50, 6F
我有煞車也有按喇叭,對方好像反而沒聽見

05/09 18:54, , 7F
這就是鬼島 明明就對方的錯 但跑到法院就跟你玩比例
05/09 18:54, 7F

05/09 18:55, , 8F
你有受傷 你們就互告巴 不然對的一方一直都被挨打
05/09 18:55, 8F

05/09 20:01, , 9F
不想賠,就只有鑑定和訴訟
05/09 20:01, 9F

05/09 20:03, , 10F
前方??依照規矩,前方只限於"自己車道".....
05/09 20:03, 10F
所以若他提告說我未注意前方,我可以說你不在我的車道上囉!(有照片)

05/09 20:04, , 11F
若無限上綱,前方三百公尺砲擊,請班長掩護我....
05/09 20:04, 11F
※ 編輯: R6SSI (114.46.72.226), 05/09/2014 23:56:39

05/10 13:47, , 12F
所以我就是等他提告還是我先行提告?
05/10 13:47, 12F

05/10 13:49, , 13F
我撒花生米召喚鴿子掩護你
05/10 13:49, 13F

05/10 18:49, , 14F
你受傷有去看醫生嗎?
05/10 18:49, 14F
當下我受傷沒去看醫生,現在能証明我受傷的只有警察筆錄 05/11 09:31 ※ 編輯: R6SSI (61.223.245.165), 05/11/2014 20:52:39
文章代碼(AID): #1JR7L4Hu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