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附帶民事求償金額有誤可以改嗎?
事實經過:
家人因行車糾紛被人打,車和人都有受傷
刑事部分已經一審判決,被告最近有提二審上訴,這幾日高院有排開庭
民事部分在刑事庭一審的時候就已經提出附帶民事
一審的刑事庭裁定移轉民事庭審理,現在一審民事庭也分案要開準備庭
問題:
因為最近收到一審民事庭的公文確認精神求償金額
還有要我們提供車籍資料等
我們才發現當初因為太緊急要提出,所以求償金額有寫錯
修車費用應該為25000元打成20000元
精神賠償部分開頭打了100000元,最後卻寫成150000元這樣
(但依照訴之聲明的總金額看,當初應該是以100000去算)
因為精神賠償畢竟是比較主觀的東西,沒有單據可言的
所以我想說是不是可以跟法院說修正修車金額應該是25000元
然後把精神賠償降低5000元,這樣訴之聲明總金額沒變,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補繳裁判費?
還是這樣增加的部分有要另繳裁判費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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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6:5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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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算零件折舊,因為案發時是才剛出廠1.5個月的新車 Orz
我車子基本上也還沒修,我是請求看他要怎樣幫我修好
或者就照原廠估價的賠償我這樣...
我主要是怕說單據拿出去,法院會不會覺得怎麼單據數字跟你狀內寫的不一樣orz
※ 編輯: cysulin (27.243.38.139), 04/29/2014 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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