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勞動契約離職一問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傻傻)時間10年前 (2013/12/25 06:35), 編輯推噓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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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年初有簽訂一份工作契約,當時人資並無直接說明是 "定期勞動"契約 但合約內容上是有明確寫出工作期限是X年X月X日~今年年底,請問這樣就算 定期勞動契約嗎? 但是最近有要簽新約,一樣是一年一聘到明年底,有在板上 爬文得知如果工作是"有繼續性"的性質的話,實質上是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我的工作是在資訊機房維運不知是否符合這項條件呢? 還有一個疑問是,原本就有計畫明年過完農曆年後會離職轉換跑道,但怕受限於一年一聘 的前提下無法提前離職,雖然合約內容並無提到違約金的問題,只有提到提前終止契約 須提前30日告知,並辦理好交接手續這樣,想請問各位大大如果我照規定提前告知,這樣 離職會有什麼問題嗎? 怕受限於一年一聘這點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5.13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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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寫明勞動契約的期間期限,就是定期契約,但如果連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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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同一工作在性質上,有機會法院會認定為不定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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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但原PO如果是想提前離職的話,不妨直接向公司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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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的告知,是否即為免違約金之期前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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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條件,不另索賠違約金(通常是這樣,但也有公司不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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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一方面要求提早、一方面要索取沒寫明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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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2:20, , 7F
感謝樓上,我會找時間找人資問清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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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2:40, , 8F
勞基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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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得簽不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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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定義參照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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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母法第9條或施行法第6條,重點只有一個: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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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徵是否具備?不然,不管施行法的定義如何定,都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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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文,欠缺區分性的指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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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是否為定期契約應看其工作性質是否有繼續,而非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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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內容是否有註明期間期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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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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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4:07, , 17F
這就跟流感快篩試紙一樣,簡單、快速,但非精確~要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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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況並非不行,只是容易徒勞~所謂繼續性,屬於不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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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概念,在規劃得宜的勞動契約設計下要去主張適用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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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很難~至於推文首行,是速斷結論,原PO如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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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實能推翻,可逕為努力~或者,如前推文所述,直接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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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規則處理,如結果並無二致,會比挑戰規則要省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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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kWmRGF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