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民事已裁決對方為肇事主因,可請求徹罰單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2.10.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都有受傷,有驗傷單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都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問一下,小弟去年十月的時候跟人家碰撞出車禍
然後收到一張補開的罰單:說是我不禮讓幹道的導致
(雙方都有受傷)
但是最近民事損害賠償官司下來了。
法官判定是對方高速駕駛導致交通事件,我只有三成的責任。
請問這樣可以要求交通大隊收回當初他們認定的罰單嘛?
我打電話去反應,就是一直告訴我他們有認定的權利,不用撤銷罰單。
然後我補一句:對方當初沒有帶行駕照,所以你們不用補開罰?你們整個裁定就沒疏失?
電話中交通大隊表示:去年開始就不罰了
(明明是今年四月才三讀通過未帶行駕照不罰)
難道中華民國的法院按照行政層級,交通大隊比法院還大?
交通大隊可以不需要依照法院的判決結果?(法院已經有判決主文,認定對方疏失)
然後跟我表明可以申訴,但是通常結果就是一樣依照他們認定。
謝謝
六、問題:
除了罰單判定的問題想問之外
想知道的是法官把對方的醫藥費也判部份我要賠,這部份是否合理?
是他自己有單據沒有去找保險公司要,然後現在找我要根本不合理。
保險公司不想賠的部份,可以用這個方式去請他的保險人提告,讓對方賠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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