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通訊行老闆要我賠錢的問題
勞基罰26條規定,僱主不可預扣勞工薪資作為違約或是賠償金
但是我卻收到因為6月辦的門號有問題所以要罰11000的消息
請問老闆有權利因為他說門號有問題就扣我11000,或是以其它形式要我去支付這11000的費用嗎?
另外為什麼我的薪水是31500含500全勤,但是扣除6%勞退和勞健保還有30800左右可以領,但是領薪水方式是轉賬19000另外現金支付11800的方式
還有這種間公司我待不下去了,到31號我還有2天假,請問我如果剩下的上班日7天用請假來辦理,合法的薪資該是如何計算?每天上班11小時
謝謝
補充:賠償應該是要雙方達成協議後才成立的吧,像是我不承認這是我的疏失就單方面要我支付這損失,我是否有辦法自保?
另外薪資問題我是否可以向哪裡投訴,因為我懷疑我的勞退被以多報少
幫個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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