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請問債務追溯期限與網路上不實言論誹謗之請教?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0年前 (2013/09/19 17:16), 編輯推噓1(1011)
留言12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各位大大好,因為是用手機打的排版可能會不太好,所以先請各位見諒。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家裡收到一個無理的要求,有戶人家拿著民國79年的收據寫著從那時到現在的利息給家母。前提時在當時家裡跟他們還是朋友,跟他們借的一筆錢在那時候的一個月內已還清。因為事隔久遠,家裡也不知道當時是否有立收據然後在還清時是否有把借據銷毀等。那現在他們無故追討已還清金額和無故生出來的利息,在不確定是否有借據的情況下,以民法125條以及146條規定來解釋,超過追溯期,債務人的主權利(本金)時效消滅,即可拒還本金,且從權利(利息、違約金) 應也消除;那在這裡適用嗎? 問題二:因為友人在網路上發現認識的人知道他是誰也叫的出名字,雖然沒指名道姓但很明顯就知道他無憑無據的散播訊息,而且文章內容與事實不符。當初友人看到也有幫忙備份資料和記下ip位置,只是因為那個人已刪除文章而且沒記下文章代碼,他的不實指控可以用法律取回公道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8.228.22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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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內容只有追討利息而已,並無借款金額,小妹先謝謝
09/19 17:2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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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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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之後本金跟利息債權全都時效完成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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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沒講清楚 跟事實不符又不一定足以毀損名譽 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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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知有無311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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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根本可以不用理他,依序抗辯:1.沒借過錢(有寫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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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到錢,要對方出示收據,錢到手是借貸發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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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算有借,也早就還了(主權利、從權利均因清償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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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便未還錢,也因本件屬未定清償期之契約,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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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已完成,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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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部分如果因為臉皮薄,不好意思這樣主張,至少要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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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償事實」,透過與對方談的過程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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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Ei3Lv1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