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閃紅燈與閃黃燈的肇事比例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3/8/2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共三個事主,汽車A、汽車B和機車(事主)
只有事主機車騎士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畫事故現場與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與事主發生事故的汽車A有保第三人(財險)以及強制險
事主僅保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發生地點為巷內的十字路口
事主的行駛號誌為閃紅燈,對方為閃黃燈。
事主的行車已經超過雙黃線,而在機車撞擊點則是在右後方,汽車的撞擊點則是在
右方的車燈。
撞擊過後機車飛出追撞汽車B
汽車B無求償意願
六、問題:
若沒意外,現場圖的主因應該會歸給機車(路權問題)
但機車已經明顯行駛超過一半的道路
能否要求汽車A的保險公司賠償所有修車費
在肇事責任比例上,事主方(機車)的主張是否能站的住腳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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