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請大家幫我看看~~(機車撞機車)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3.7.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都有人受傷甲方肋骨斷一根,被載者頭顱出血
乙方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已報警做完筆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有(但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
路權未知 但甲方在主幹道側撞乙方車身
雙方行駛道路大小 乙方路較大,但甲方是幹道
有無路口 十字路口
號誌 無
車速 均在法定內
控告情況 未控告
有無證人 有
車輛撞擊點 甲方撞擊乙方機車假踏墊後端
是否變換車道 否
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乙方被撞位子位於路中央前面一點點
六.初步研判表 (甲乙方可能肇事之原因)
乙方 行經無號誌路口,不依道路標線指示,讓幹道車先行,因而肇事使人受傷
甲方 1.行經無號誌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因而肇事使人受傷
2.領有職貨車駕照駕駛普重機車(無照駕駛)
=========================================================================
六、問題:
想請問一下無照駕駛被列為肇事原因之一會影響車禍鑑定嗎?
我GOOGLE了一下無照駕駛是行政罰?
有點疑惑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
無照駕駛原則上不會有刑責,但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二十一條),所以會有行政責任,違反者必須繳交行政罰鍰。但無照駕駛而發生車
禍,目前會被認定已佔有部分肇事責任,縱然駕駛過程中均無過失,但其行為本身已有過
失存在。
無照駕駛雖然與肇事責任無直接關係. 但有的法官在裁定時依然
會把無照駕駛以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列入考量主張需部份過失相抵..
這就看法官自由心證了..
==============================================================================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140號判例:按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處
罰條例2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無照駕駛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並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
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
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
。
無照行為與事故發生無當因果關係,無照駕駛若是無過失,法院仍會以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推定其有過失,而應分攤民事賠償責任。
==============================================================================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10.14.交路字第0930057089號書函
公(發)布日: 093.10.14
本 文:
主旨:貴院函詢持有國際駕照之美國人,在我國境內停留超過三十天,
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填具國際駕
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其在臺北市內駕
駛汽車,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士院儀刑洪九十三交簡上一四字第一二
一八八號函。
二、有關前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針對汽車駕駛人,增列「無照駕
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之規定,係於七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修正條文,參考立法
院秘書處編印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九十六輯交通(八)「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行政院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臺七
十三交字第六六九一號函送請立法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修正草案」,於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十、說明「增訂無照
駕車因而致人於受傷或死亡者之刑責:汽車駕駛人未經考驗及格
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極易發生事故,......。」,修正條文對
照表第八十六條說明一、「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或死亡,漠視考
驗制度及他人安全,宜加重其刑責,......。」;另立法院交通
、司法、內政委員會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75)發文臺通字第
0六六號函致該院秘書處,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
案」審查完竣,請提報院會公決案,該函說明十二、「加重無照
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刑責: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非但不
諳汽車性能,尤不能適應道路交通狀況,極易發生行車事故,..
....。」,上述相關立法意旨說明,請參考。
二、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三三九二八號函,
轉准法務部提供處理意見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就
『無照駕車』為定義規定,惟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無照
駕車』因係加重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之一,似宜從嚴解釋為『未
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俾符『罪刑法定』之本旨。惟遇具體個
案涉訟時,應以法院確定判決所持見解為準。」,併請參考。(
交通部 93.10.14.交路字第0九三00五七0八九號書函)
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
來源:http://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134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37.65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61.223.37.65 (08/22 23:36)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61.223.37.65 (08/22 23:38)
→
08/23 01:11, , 1F
08/23 01:11, 1F
→
08/23 01:47, , 2F
08/23 01:47, 2F
→
08/23 01:50, , 3F
08/23 01:50, 3F
→
08/23 01:50, , 4F
08/23 01:50, 4F
→
08/23 18:12, , 5F
08/23 18:12, 5F
→
08/23 18:13, , 6F
08/23 18:13, 6F
→
08/24 02:08, , 7F
08/24 02:08, 7F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111.246.194.200 (08/24 02:16)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111.246.194.200 (08/24 02:27)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1.168.22.107 (08/24 16:33)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1.168.22.107 (08/24 16:42)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1.168.22.107 (08/24 22:58)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1.168.22.107 (08/24 23:31)
※ 編輯: soniccsie 來自: 1.168.22.107 (08/24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