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支付命令異議後消失
事實經過:
我是原告,一審判決後就聲請假執行,後來得到一張銀行支票
後來對方又再上訴,二審時因法官認定不同,最後判得的金額有縮減,
我依據判決主文計算差額,並主動寫存證信函給對方,請他提供帳號以便匯款把差額退還
對方完全沒回應就算了
後來我收到支付命令,要求退還差額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因對方列舉金額不正確
(只算本金,從x月x日至清償日止每年5%利息都沒有算,導致我最後應得總額變少,
簡單說起來要還他的錢變多)
我初步的想法是先提出異議。想先請教版上前輩幾個問題,還請大家不吝解惑
問題:
1.異議狀上是否應直接敘明異議理由和我的算法,還是調解時或法庭上再說明?
2.異議後,請問轉成調解或訴訟是有一定的規定(例如看標的金額大小)
或者由對方去決定要調解或訴訟?
3.如果是調解,對方可以惡意不到場,故意走訴訟嗎?
4.像本件CASE,我是有意要還他錢(存證信函日期在支付命令前,可證明)
沒有不要還,
是他自己去走法律程序,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我是否可以不要付或是
調解時提出應由對方負擔?
5.請問調解 / 簡易庭上能否當場請法官或書記官計算金額,我現場還對方現金
再請他們加一筆已當場清償的紀錄?
6.我有考慮過多的錢就送他不要異議了,
但我真的不知道此人會不會為了惡整我故意拖延聲請執行的時間
這樣5%每年利息算下來我會越來越吃虧
雖然問題看起來十分離奇(正常人不是都想趕快拿到錢嗎)
此人在官司過程表現出的態度就是「能惡搞就惡搞、能拖多久就拖多久」
(他所有事蹟就不在此說明了....)
擺明了就算輸了官司也想讓你疲於奔命
為了這件事最後一次上法院請法官判定歸還金額是沒問題
因為上述↑狀況我實在是能不和對方接觸就不想接觸,
如果沒有辦法在庭上直接還錢,之後還要自己聯絡對方就很討厭
所以...
7.欠錢有支付命令可用,
要還人錢,有沒有不用和對方接觸/聯絡的解套方式,可以讓我趕快還他錢把這件事結束
orz
先感謝各位協助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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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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