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合約] 關於 買賣不破租賃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口苗口米~)時間11年前 (2013/07/22 21:51),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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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1HxIygdc ] 作者: arashiiou (~口苗口米~) 看板: rent-exp 標題: [合約] 關於 買賣不破租賃 時間: Mon Jul 22 21:09:59 2013 各位版友好 以下有條法律問題想詢問比較了解的版友 -- 參考法條 - 民法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 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 我目前遇到的情況是 原房東因故房屋被拍賣,依上列法條規定,我的租屋合約應該會轉移給新屋主,這點無疑. 不過目前合約方面我有些許疑慮 當初原屋主是委託 管理公司 處理租賃事宜,所以合約書上面 甲方為OOO(房東名子)+管理公司印章 乙方是XXX(原PO名子)+印章 我想請問這樣的一份合約,是否具有效力 (怕法定上不認為是房東簽屬的合約) 或是說我必須再提出 房東委託 管理公司的合約書? 另有一問,在我收到的地方法院執行處的 不動產拍賣通知中 在使用的情形中有寫到 本案查封時有出租予第三人XXX(原PO),租期至100年6月25日起至101年6月24日止, 每月租金新台幣oooo元,租期屆滿後續租 未定期限 ,現為不定期現租賃契約,拍定 後不點交. 關於這點我有異議是,我手上除了上述那份合約外,,另外還有 101年6月25~102年6月24日 & 102年6月25~103年6月24日 兩份合約書 內容是原訂租賃契約到期,雙方協定續約至102年6月24 即103年6月24 簽約人甲方 也是 OOO+管理人印章,乙方是我 那我有必要去法院寫狀紙更改使用情形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186.14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rashiiou (101.10.6.150), 時間: 07/22/2013 2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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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不出去可以塗銷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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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東不願意租你的話只是讓你多跑一趟讓後面那分被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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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J大跟a大,小弟資質愚昧看不太懂兩位說的,可否再詳述 ? ※ 編輯: arashiiou 來自: 60.249.61.150 (07/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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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你要去主張你不是不定期限,而是有特定期限,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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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兩年(兩份合約附上去),如果讓他導成不定期 就沒有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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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租賃,所以要去聲明異議,主張雙方是簽兩年約.只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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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契約而已,另外,多一個人簽名不影響,只要有甲方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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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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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點交與否,跟是否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你返還,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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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點交,並不代表他不能在取得所有權後,起訴告你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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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不塗銷..只影響點交,與買賣不破租賃是否存在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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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xJZP_u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