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解雇勞資糾紛
事實經過:
我在7/2收到老闆來信說我"已無心於工作,請將業務交接,並歸還公司車輛,辦理離
職"。這工作我已經作三年多近四年,在此信之前老闆都未曾通知如果工作態度不好
將把我解雇,小公司也沒有任何獎懲規則。
在7/5辦理離職交接後,向老闆索討資遣費等款項,老闆就回我,是我自己先無心於
工作,不算非自願不給我資遣費。
隔天我發信參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等判例,回覆老闆的論調,他才鬆口說要給我錢,
但是今天,老闆又發信跟我說,當初我到職時並未繳交"畢業證書影本"要我現在補交,
但是目前我的畢業證書年代久遠且幾經搬家早就弄丟了,要補辦又要跑很遠期間還有
更名等問題,想請問我人都已經離職了,是否還需要遵守公司的規定補交影本,還是
就直接走調解或訴訟要錢呢?
問題:
公司拖欠薪資及資遣費,現在要以我當初未附證書影本為由,不肯給付,請問我是否
可以主張,於勞動契約終止前公司並未提出要求,也未曾以未完成證書繳交為由構成
契約不成立,卻在終止後要求補齊才肯給錢,請板上專家給予協助,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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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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