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關於離婚財產分配(請問協議書上該怎麼寫)
事實經過:
我訂婚後、結婚前 購買了一棟房子(總價1,050萬元)
頭期款400萬由我母親支付(有匯款憑證)
我先生也出了95萬頭期款 與100多萬裝潢費用
然後房子名字登記我先生
之後兩年的貸款利息也由我先生支付
那現在要離婚了
我沒有要分一半財產
只想把當初我母親出的400萬拿回來
可是我先生說 等他房子賣了 才有辦法還
但我先生說話十分沒信用 用說的實在不可靠
況且如果房子都不賣 或是10年後才賣 那怎麼辦?
問題:
在離婚協議書的財產處理方面
我除了寫
“甲方(男)需支付乙方(女)新臺幣400萬元,...”
之外
我還要寫期限嗎?或是寫他還錢的方式嗎?
例如:以匯款方式還? 以支票方式還?
謝謝指教
很怕沒寫清楚 到時候我先生又鑽研字眼上的漏洞不還錢
或是拖個好幾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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