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請問關於車禍和解的事情..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2/8/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有受傷,有驗傷
對方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騎機車只有強制險..
對方開車有強制險跟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這起車禍事是發生在去年的8/6..
我在桃園的國際路接近文中路口
遭到一台小客車從側面追撞倒地
雖然我只有皮肉傷
但女駕駛撞到我卻不下車完全不聞不問
還要我自己走過去敲她車門跟她說:你太誇張了吧 都不會下來看一下?
但是她竟然說是你自己來撞我的
當下聽到真的有點火大
當下就報警 但事後我被救護車載到醫院治療
我沒聽到她跟警察說什麼
後來也只有警察來醫院找我 女駕駛完全沒有想到關心的樣子
警察就問我事情怎麼發生以及幫我酒測
然後就說你們先和解看看 不行再打電話給他
後來我希望她只需要付我醫藥費以及對於對我的傷勢漠不關心道個歉就好
但她不願意,一直強調是我的錯,似乎沒有想要和解的意思
所以日前我就去警局對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她也才終於有點動作,希望可以約個時間出來和解
但在調解現場她還是不肯道歉堅持是我去撞她
還說我騎車去撞她她要跟我要精神賠償..
保險員只願意賠我醫藥費跟三千元
我也知道車禍本來就是各說各話,當下不想跟她辯解
就跟她說沒誠意要和解那就等初判表出來上法院再說吧
之後我拿到初判表上面兩方都寫著 跡證不足不予分析.....
六、問題:
我想請問初判表這樣寫是代表雙方各有一半的責任嗎?
這樣上法院會對我有利嗎?
還是我應該要接受保險員的提案賠償我醫藥費以及三千元?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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