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車禍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
※ 引述《cosmoSJ (cosmoSJ)》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101年12月15日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我方有受一點小傷,對方已知右手上臂,應該是爆裂性骨折(根據對方描述)
: 雙方都有驗傷單。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我報警的 有筆錄 無現場被破壞問題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我方只有強制險 對方應有第三人責任險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當日下午16時38分,我方由台中縣清水縣港口南路左轉港埠路,因為路況不熟
: 不知道要有左轉燈才能左轉,隨前方車輛左轉之後,對方車頭與我方車頭相撞
: 當下發現對方有受傷即報警處理,之後去警局作筆錄時警方表示我方未按照號
: 誌規定行駛,也開立一張罰單。罰單內容為未依照號誌行駛,罰款600。
: 之後在拿到初判分析表,才知道對方在左轉道上直行,地面的標線只有有左轉
: 箭頭的。
: 自發生以來我們一直都知道這項損失是我方理虧,也請家裡一位開修車廠的長
: 輩協助處理理車輛問題。對方一開始表示不願意再開事故車,且對方的一位周姓
: 阿伯表示此車不宜修理有安全疑慮等等,要求光針對車輛部分。我方必須要賠償
: 一台中古車之價格。經與對方的代理人(即那位阿伯,姓周)溝通後,暫且朝向對
: 方讓我方處分其事故車輛,再補貼其中差額的做法處理。
: 原我本對於這個做法,一直以來是不太能接受,但是我方長輩表示既然要和解,
: 那麼就別計較太多,我也就不再多說甚麼,同時與希望此舉應可表示出我方和解
: 誠意,讓對方調整其在人身方面之價格。但是對方的代理人日前表示,我方須賠償
: 其100萬元,在毫無根據(工作收入、診斷證明)之情形下,僅表示"就當作賭輸",
: "有沒有誠意只看和解金"、"趕快回去賺比較快"這種荒謬之理由,就試圖說服我方。
: 之後我與事主直接聯繫,對方雖然口氣不佳,但我覺得此亦為人之常情。再說明
: 此情況之後,對方要求65萬之賠償金。而這65萬一樣只是一口價,沒有任何的書面
: 依據。
: 但是我在跟對方事主溝通的過程中,發現對方似乎其代理人的處理方式,包括求償
: 金額或是處理方式等,感覺對方並不知情。甚至在之後那位周姓阿伯還打電話給我
: 的長輩,表示他還是要總共65萬,但是要把車子讓給他處理。
: 這樣一來,我方就非常起疑,為什麼說了不能修的車,要我們讓與給他,甚至我方
: 在尋找處分這台車的過程中,有車商願意花10萬元(幫我方處理的叔叔可作證)購買
: 呢?
: 附帶一提,對方的車是toyota vios,5年左右的車。
: 在拿到警察的現場照片後,我們完全不認為這部車是無法修理,可說是全毀的。雖
: 然沒有證據說說對方的代理人就是包藏禍心了,但是這種感覺,總讓人感覺這是在
: 欺負人。
: 六、問題:
: 現在我方手上,有初判分析表,我方肇事原因是寫未依號誌指示行駛,對方則寫了
: 未依規定路線行駛,而非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綜合以上的狀況,我打算再調解的時
: 候表示請對方去原廠修理,我方願意全額賠償修理的全額,人身損的部分,請對方
: 提出適當單據,只要是合理的(有診斷證明,薪資證明,扣繳憑單),我方也願意全
: 額賠償,精神慰撫金的部分,我方願意提供10萬元。如果上法庭的話,我方就會主
: 張計算肇責(反正我本來就打算全賠),並且質疑對方有不安全駕駛的嫌疑(因為雙方
: 車損與人身損,實在是有很顯著的不成比例),搭配法庭的攻防,我不認為對方可以
: 在法庭上可以拿到比和解更多的錢。
: 問題有以下幾個:
: 1.在訴訟成本上,我方是初犯,也不在意有過失傷害前科,也是由我這邊報警的(筆
: 錄有提及,應也有報案紀錄可查),是否可以在刑事庭上符合自首要件呢?
: 2.這樣的談判條件我知道對方必然不會覺得這是ok的,這原本就是以上法庭之後的民
: 事判額來作為計算。就以此作為談判的出發點,不知道各位板友覺得是否合乎情理?
: 3.因為之前發生了這麼多事情,現在我方對對方其實沒有甚麼信任基礎。甚至我會懷
: 疑對方會不會因為我方表示只賠修車錢,就把車子的損壞情形增加再去估價。針對這
: 個部分,我方有甚麼辦法可以防制?
: 發生車禍沒有人願意,我方也願意負起完全而合理的責任。但是對方的態度囂張,甚至
: 還可能有不當得利的犯意,這樣的一口氣,我想我們家是吞不下的。寧願把錢給國家罰
: ,也不可能給這樣的人。希望各位板友可以協助我解惑,感謝各位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謝先前的版友們的回覆,每一位板友的意見都非常寶貴。很感謝大家
但是因為最近有出現新的問題,是故不得已以原文章回復的方式,希望能再獲得大家的回
覆。
現在這件車禍已經要進入調解階段,而與我同車的乘客表示他也有收到調解書。那這也就
代表對方的乘客也有收到相關書函。對方的乘客共兩位,一位是駕駛的母親,一位是他弟
弟的老婆。這兩位在受傷情形上,駕駛的母親當時有進急診室,我方有去探望他,對方當
時表示她原本就有高血壓的狀況,而現在血壓降不下來,並且有玻璃跑到她的衣服裡面等
等情形。在表面上並沒有看到任何外傷;而另一位我們在醫院看到他的時候,則可以正常
行走無誤。也沒有臥床等狀況。之後根據電話了解,該位老人家已於隔日早晨出院。
在之後我請家裡長輩協助去處理這件事情時,家裡長輩表示那位老人家也有出面,並且表
示我方都沒有去探望之類的抱怨話。
但事事實上我方有一直與對方電話連繫,而地址的部分也問過三次,但對方都表示不願意
給予。故根本沒有辦法前往探視。
基於正常情形,我相信對方乘客必然也握有驗傷單。而且可能兩位都有。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板友。
1.我方已與駕駛達成和解的狀況,對方的乘客是否可以主張對我方再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因為我一直以來,是請家裡一位長輩協助處理,那位長輩表示乘客僅能向駕駛求償,只
要與駕駛達成和解,之後對方日後再有任何意見,就請他去找駕駛即可。但是我今天在網
路上搜尋的結果,我方駕駛與對方駕駛為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對方自然不
可能跟自己的家人求償,那麼我方應該要如何規避這個狀況?
2.無法與對方和解,必須進入訴訟
在這個情況之下,對方很可能由多人提起訴訟,那對於我方在刑事責任刑責會做如何計算?
可是如果重複計算,那不是做了一件事情,卻有三倍的刑責?
甚或是有沒有可能在一件訴訟案結束之後,對方又由另外一個人再度提起訴訟,以求和解
金呢?
3.對方可否因為我方只在急診與隔日前往探視,就表示我方並無誠意和解? 但是我們不但
有與對方保持聯絡,更請家裡長輩協助處理這些問題,應付對方的不合理要求。關於這個
部分,要如何在法庭上舉證? 我方現在只有我禮貌性通知對方我已經申請調解的電話錄音
即可以跟電信公司申請的通話紀錄。請我方的長輩在法庭上作證,能夠有證據效力嗎?
或許對方並不會這麼做,但是我現在已經把對方視作訟棍,必須要想到所有糟糕的可能性
。
另外,我在前篇文章當中所提到的車禍肇責部分,我們已經就現有跡證去請問過現役的車
禍鑑定委員,但是委員表示在路口號誌有絕對路權,故我方應負100%肇責。
但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實在有很深的疑問。
當時的路口,我作一簡圖跟各位版友說明
------------------------------- A' -------------------------------
直行線道 直行線道
------------------------------- -------------------------------
左轉線道 B' B 左轉線道
------------------------------- -----------------------------
柱柱 柱柱
柱柱 柱柱
------------------------------- -------------------------------
左轉線道 A 左轉線道
------------------------------- -------------------------------
直行線道 直行線道
------------------------------- -------------------------------
A車即我方,B車為對方
A->A'為A車行向,B->B'為B車行向。
基本上我同意路口號誌為大。但是在我在當時根本無法看到B車,如果柱子不存在,那麼
我的視野開闊的情形下,我不可能會與對方撞上。再加上我為外地人,根本無從確認號誌
的時相,僅能根據當下的交通判斷號誌與行駛方式。當時我僅是跟隨前方的車輛行走。我
之後有回到現場去確認,在一分鐘之內我
就可以觀察到三至四台在直行燈左轉的車輛。 而對方為本地人,明知此地為危險路段,
本該注意左右方是否仍有車輛繼續通行,並應暫時對(連貫通行)車輛禮讓,以達到自己
應注意、能注意之責任,並非仗著「信賴原則」綠燈就是有絕對通行路權而直接往前衝。
如果在這樣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情形下,卻無"任何"肇責,
那是否代表該路口其實是一個取財的好地方? 只要看到有個要去高美溼地的傻子觀光客來
,就撞下去,就可以拿個幾十萬?
如果我這樣在事故鑑定委員會及法庭上這樣抗辯,不知道各位版友有甚麼見解?
請大家多給我一點意見,來對抗訟棍跟獅子。拜託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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