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一份有關個資法的承諾書
事實經過:先簡單提一下背景,我們公司是零售業,
算是廠商簽約進駐在某百貨商場,
而銷售人員就是派駐在該商場的人員,最近該商場發下一份承諾書,
內容概略是確定廠商的派駐人員,了解以及務必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
若有因洩漏客戶資料引發任何問題,造成任何損失,概由派駐人員賠償等等。
最下面的簽矚處有立書人簽名以及提供身分證字號。
問題:疑慮的部份主要是有一段附加的告知事項,
XXXX股份有限公司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立書人之個人資料係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蒐集、利用及處理;目的
係用於「簽署本承諾書之身分識別」,類別為識別類(個人、政府資料)。本公司得於營業
地區內以文書處理方式運用個人資料進行等用途。立書人得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請求查詢、閱覽、複製其個人資料,並得就錯誤或缺漏部分請求更正或補充;於確定不再
於本公司商場派駐後,立書人並得請求停止搜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但
因職務或業務上所需或法令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立書人如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得
拒絕立書人派駐於本公司。
對於這個告知事項有點不太理解,
尤其是這段→「本公司得於營業地區內以文書處理方式運用個人資料進行等用途。」
意思是若是立書人簽名後,
該公司可以在他們營業範圍內以任何文書處理方式使用立書人的個人資料嗎?
還是僅針對上一句話所規範的
『目的係用於「簽署本承諾書之身分識別」,類別為識別類(個人、政府資料)。』
只出於上述目的才能運用立書人的個人資料?
那段文字又是甚麼意思呢?
在這邊先謝謝願意解答的版友了<(_ _)>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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