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房屋租金報稅請教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醉客)時間11年前 (2012/11/28 13:2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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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cvirus (寂寞是自由的代價!!)》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母親名下有一間公寓沒有人住,也不想賣掉,所以我在徵得母親的同意後出租,想請問 : 問題: : 1.房屋所有人是我母親,但租約的出租人是我,這樣租金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我?還是 : 我母親?? : 2.假設納稅義務人是我母親,因我父母的所得稅率比較高,我要怎麼做才能把納稅義務人 : 變成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以房屋所有人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不然很多包租公、包租婆就可以利用人頭分散 租金所得。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70404689 財政部69/08/01台財稅第36349號函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主旨: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 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 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說明: 二、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 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 得總額課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 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是以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自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212.178

11/29 00:08, , 1F
感謝回覆!!!謝謝!!
11/29 00:08, 1F
文章代碼(AID): #1GjPykVF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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