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分財產上的問題~急~
以下意見僅供參考:
一、前言
因所述事實不明,故做以下假設:
設所述「過戶的財產」為→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原所有權是祖父母共有,
加上該不動產過戶後已登記在你父親名下,則:
(一)祖父母均在世時贈與你父親:
依民法〈以下均指民法〉§819第2項,處分共有物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依§408第1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
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所以登記在你父親名下的該筆不動產,應可認定是經由你祖父母全體同
意後,行使渠之處分權,贈與你父親,因而你父親是合法從你祖父母處取
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又既已完成移轉,依§408第1項,原則上即不得再
撤銷贈與。
(二)祖父去世,祖母繼承該不動產後,再贈與你父親:
◎因贈與你父親前,祖母為該不動產之單獨所有權人,故祖母行使其處分
權,贈與你父親,你父親亦是合法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且已完成移轉
,原則上不得再撤銷贈與,法條同上。
●但須注意之例外有二:
(一)依§416第1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
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
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
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不管是前述(一)、(二)之贈與情形,如果你父親對祖父母有故意犯刑法
之罪,或不履行扶養義務〈實務上較多此事由〉的情形,那麼你祖母是可
以撤銷贈與的。
(二)依§1148-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依§1173:「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
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
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
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你父親的姐妹要爭的,最有可能為此爭點:
如果你父親受贈該不動產的時間,是在祖父去世前兩年內,或是因為結婚
、分居、營業的原因受到你祖父母的贈與,則你祖父去世後,你父親所受
贈之該不動產,必須計入你父親之應繼分遺產內〈除非祖父曾表示不用計
入〉,也就是→
若你父親依法可自你祖父那邊取得遺產為500萬元,而該筆受贈不動產價值
為300萬元〈贈與時之價值〉,則你父親只能再拿200萬元的遺產;如果你父
親是拿500萬元的遺產,那麼你父親的姐妹就能再請你父親給她們200萬元去
分,但該受贈不動產還是你父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163.208
→
11/18 21:38, , 1F
11/18 21:38, 1F
→
11/18 21:38, , 2F
11/18 21:38, 2F
→
11/19 02:42, , 3F
11/19 02:42, 3F
→
11/19 02:44, , 4F
11/19 02:44, 4F
→
11/19 02:45, , 5F
11/19 02:45,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繼承
6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