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開除還是資遣? 與資遣費
事實經過:
100年9月1日在該公司上班,101年8月14日早上9:30接到email
告知要我中午前離職(email上面寫部門裁撤掉,事實上只有我被開除or資遣[註1])
註1:我不知道這是開除還是資遣,所以保留說法
辦完信中交代的交接word檔,與簽完保密協議書後,
下午兩點被要求打卡後回家
8/15隔天要求要我來公司詳細的交接(因為14日另一位同事不在)
被我以電話交代即可,拒絕
之後另一位同事打給我後說明情況後我回答不知道該怎麼解決,
之後就沒接到任何的交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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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找到工作後,新公司要求我交出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10月初與前公司電話與email要求離職證明,最初以平信已寄出為由(但是我沒收到)
之後要求以掛號方式寄出,但前公司以大小章不在手上為由拒絕
與前公司詢問何時可以拿到大小章,以不清楚、不知道 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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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以為前公司薪資都很準時匯入,但在發覺帳戶金額少許多,於10月中去刷了存款簿
發現7月與8月薪資沒給我,電話詢問後以不清楚,待查證 打發我,
隔一個禮拜後決定去勞工局檢舉(10月24日),並舉行勞資調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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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 勞資調解會結束,資方確定會給7月和8月工資,
但不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
理由為我是被開除而不是被資遣,
原因為(以下為爭議調解紀錄,資方主張)
1.老闆發現該員一年都在打混,一直研究a軟體,公司早就告知不用a,該做的都沒做
2.該員離職後均未交接,公司有要求其交接,該員不肯交接,
也不給公司網站的帳號密碼,公司因此花費xx萬重作
3.負責人多次發現該員於工作中進行其他事務(例如上班時間打電動、上bbs),
公司交辦事項未如期完成,且態度不佳、嗆負責人,公司依員工守則第12條第4款解雇
4.該員被公司開除且交接未完成(如附電子郵件紀錄),因無備份資料為工作重大過失
(為工程師之職責),造成其他員工101.08.01~101.08.14都做白工,共造成公司網站
重作xx萬元、美工資料遺失工資xxxxx元,未交接給新工程師,造成1個月都在摸索
損失工資xxxxx元;公司不願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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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我去勞工局檢舉前公司未給服務證明,並詢問該情況是否是資遣而非開除
勞工局回答說:
離職30天內需與前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超過這時間就不清楚
建議我寫存證信函到前公司,對於服務證明
問題:
1.請問這個情況是資遣還是開除?
2.資方主張除了第三項,其餘我皆有理由反駁,這樣他們主張站得住腳嗎?
3.之後爬了本版文,發現開除(資遣)需提前告知(勞基法第十六條)
,但一天就被解決的我可以要求補發10日工資嗎?
(但是8月工資已調解成立為一個數字)
4.資遣費拿的到嗎?
5.存證信函除了對於服務證明之外(勞基法第十九條)
還有什麼東西我可以爭取到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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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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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時只有口頭說明,無票據
2.除了第三點,我皆有證據反駁(雖然是我個人覺得那些算是證據)
感謝回答<(_ _)>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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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看了第12條,我好像無法脫身XD
看來資遣費無望,那剩下服務證明去發存證信函好了@@
感謝
※ 編輯: onininon 來自: 219.85.64.11 (11/01 09:33)
※ 編輯: onininon 來自: 219.85.64.11 (11/01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