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開除還是資遣? 與資遣費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萬)時間11年前 (2012/10/31 20:55),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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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00年9月1日在該公司上班,101年8月14日早上9:30接到email 告知要我中午前離職(email上面寫部門裁撤掉,事實上只有我被開除or資遣[註1]) 註1:我不知道這是開除還是資遣,所以保留說法 辦完信中交代的交接word檔,與簽完保密協議書後, 下午兩點被要求打卡後回家 8/15隔天要求要我來公司詳細的交接(因為14日另一位同事不在) 被我以電話交代即可,拒絕 之後另一位同事打給我後說明情況後我回答不知道該怎麼解決, 之後就沒接到任何的交接訊息 --------------------------- 事後找到工作後,新公司要求我交出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10月初與前公司電話與email要求離職證明,最初以平信已寄出為由(但是我沒收到) 之後要求以掛號方式寄出,但前公司以大小章不在手上為由拒絕 與前公司詢問何時可以拿到大小章,以不清楚、不知道 回答我 ---------------------------- 當初以為前公司薪資都很準時匯入,但在發覺帳戶金額少許多,於10月中去刷了存款簿 發現7月與8月薪資沒給我,電話詢問後以不清楚,待查證 打發我, 隔一個禮拜後決定去勞工局檢舉(10月24日),並舉行勞資調解會 ---------------------------- 10月31日 勞資調解會結束,資方確定會給7月和8月工資, 但不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 理由為我是被開除而不是被資遣, 原因為(以下為爭議調解紀錄,資方主張) 1.老闆發現該員一年都在打混,一直研究a軟體,公司早就告知不用a,該做的都沒做 2.該員離職後均未交接,公司有要求其交接,該員不肯交接, 也不給公司網站的帳號密碼,公司因此花費xx萬重作 3.負責人多次發現該員於工作中進行其他事務(例如上班時間打電動、上bbs), 公司交辦事項未如期完成,且態度不佳、嗆負責人,公司依員工守則第12條第4款解雇 4.該員被公司開除且交接未完成(如附電子郵件紀錄),因無備份資料為工作重大過失 (為工程師之職責),造成其他員工101.08.01~101.08.14都做白工,共造成公司網站 重作xx萬元、美工資料遺失工資xxxxx元,未交接給新工程師,造成1個月都在摸索 損失工資xxxxx元;公司不願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 ------------------------ 事後我去勞工局檢舉前公司未給服務證明,並詢問該情況是否是資遣而非開除 勞工局回答說: 離職30天內需與前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超過這時間就不清楚 建議我寫存證信函到前公司,對於服務證明 問題: 1.請問這個情況是資遣還是開除? 2.資方主張除了第三項,其餘我皆有理由反駁,這樣他們主張站得住腳嗎? 3.之後爬了本版文,發現開除(資遣)需提前告知(勞基法第十六條) ,但一天就被解決的我可以要求補發10日工資嗎? (但是8月工資已調解成立為一個數字) 4.資遣費拿的到嗎? 5.存證信函除了對於服務證明之外(勞基法第十九條) 還有什麼東西我可以爭取到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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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業路人亂入; 請問資方的主張是否有票據證明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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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資方提出之論點,您有無可駁回之證據..?(寄件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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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通聯/etc...) 可能沒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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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時只有口頭說明,無票據 2.除了第三點,我皆有證據反駁(雖然是我個人覺得那些算是證據) 感謝回答<(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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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牽涉事實問題,雙方各執一詞,難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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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前。能駁掉資方的解雇理由,就換你佔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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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法之提前告知不包含雇主以第12條解雇之情形,目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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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持理由應為第12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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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誤,應是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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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第12條解雇是沒有資遣費的,這條是否成立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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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時間點過去了,現在不管是主張想繼續工作或是離職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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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都沒什麼作用。只是那個服務證明,不管離職原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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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雇主都不能拒絕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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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看了第12條,我好像無法脫身XD 看來資遣費無望,那剩下服務證明去發存證信函好了@@ 感謝 ※ 編輯: onininon 來自: 219.85.64.11 (11/01 09:33) ※ 編輯: onininon 來自: 219.85.64.11 (11/0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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