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院公證人員行政疏失問題請教
事實經過:
本人於上個月去屏東地方法院辦理單身證明。當時法院公證處將其文件弄成一式五份。
其中兩份給我,兩份給海基會,一份寄給大陸四川公證協會。
一個月後,我向公司請一星期的假,並前往四川成都,想與我女友辦理結婚事項。
結果公證協會拿起他們收到的文件跟我手上的比對,發現我的有騎縫章,而他們收到的
沒有。所以審理不合格,讓我回去台灣重新辦理。當時很生氣,在大陸當地買了張電話
卡打回法院找幫我公證的那個人詢問。結果他回答一向都是這樣蓋的。但是公證協會表
示,他們那邊的文件,全都是有騎縫章的。唯獨我的那份文件沒有,所以堅持不讓我辦
理結婚手續。我必需要回台灣再重新跑一次流程才行。
問題:
像這種法院方面的行政疏失,讓我必須要多跑一趟大陸。所花費的來回機票、住宿費、
還有必須跟公司請一周的假,全部都由我來承擔。這樣合理嗎?能否向該公證人員、或
是法院相關單位,提出相關機票住宿費的賠償要求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48.193
推
09/25 13:52, , 1F
09/25 13:52, 1F
→
09/25 13:59, , 2F
09/25 13:59,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