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院公證人員行政疏失問題請教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小b)時間11年前 (2012/09/25 13:0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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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於上個月去屏東地方法院辦理單身證明。當時法院公證處將其文件弄成一式五份。 其中兩份給我,兩份給海基會,一份寄給大陸四川公證協會。 一個月後,我向公司請一星期的假,並前往四川成都,想與我女友辦理結婚事項。 結果公證協會拿起他們收到的文件跟我手上的比對,發現我的有騎縫章,而他們收到的 沒有。所以審理不合格,讓我回去台灣重新辦理。當時很生氣,在大陸當地買了張電話 卡打回法院找幫我公證的那個人詢問。結果他回答一向都是這樣蓋的。但是公證協會表 示,他們那邊的文件,全都是有騎縫章的。唯獨我的那份文件沒有,所以堅持不讓我辦 理結婚手續。我必需要回台灣再重新跑一次流程才行。 問題: 像這種法院方面的行政疏失,讓我必須要多跑一趟大陸。所花費的來回機票、住宿費、 還有必須跟公司請一周的假,全部都由我來承擔。這樣合理嗎?能否向該公證人員、或 是法院相關單位,提出相關機票住宿費的賠償要求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48.193

09/25 13:52, , 1F
只要確定有疏失就可以
09/25 13:52, 1F

09/25 13:59, , 2F
重點在具有疏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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