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後的責任歸屬問題
事實經過:
原PO原在一家仲介公司擔任秘書一職,101年7月10日離職至今已一個月,離職當天
有確實填寫離職單及交接單。
因是仲介公司所以有使用買賣租賃契約書,上班後知道公司有公告過:如領取遺失一份
契約書須賠償一份1000元整及登報費用。
公司使用合約書的流程是:
秘書向總公司申請 → 秘書領取合約書並於店內保管 → 業務領取須於領用表上簽名並
附註日期 → 業務使用過後繳回由秘書管理並於領用表上註明。
離職前已將所有抽屜及櫃子之契約書整理過,並於領用表上註明已繳回的合約書,但是
日前接到公司目前的秘書電話來說契約書遺失多份,有些為已離職員工簽署領取,有些
為未離職員工領取,但他們聲稱已繳回,故有要我賠償的意思,甚至要我回公司進行面
談。遺失的契約書累積有10幾份,有些甚至是我到職前就已經離職的業務所領取的。
因公司內部人員流動非常快,有時甚至影響行政辦法或表單,且資料管理上至下我都認
為不算完整,甚至他們提出遺失的列表有幾份我確定已結清。之前也有類似事件公司也
是要求秘書賠償。
問題:
1.原PO已填寫離職單也確定離職,是否不需理會舊雇主要求回公司進行任何盤點或賠償?
這樣原PO或舊雇主有違反任何法規嗎?
2.於公司內部公告契據遺失須罰款為合理的嗎?
3.領取表上皆為領取業務簽名,他們卻口口聲聲認為已繳回,是祕書的行政疏失,公司
似乎也想要秘書賠償,這樣是否責任歸屬有問題?原PO是否沒有責任賠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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