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請問改了一次姓氏,能否再改回"原姓氏"消失
※ 引述《morgan168 (Morga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問改了一次姓氏,能否再改回"原姓氏"
: 今天去戶政事務所改了「姓氏」,
: (本人原從父姓,因為從小到大和爸爸關係始終處得不好,
: 所以於今日去戶政事務所改姓,本人已成年,故無須經過父母同意。)
: 但,重點來了,回家後母親問:「你今天去哪裡?」
: 我答:「去戶政事務所改姓氏」
: 後來吵了一架,其中有提到以後「祖先可能不認你」、
: 「你現在改成我的姓(母姓),反而會讓週遭親戚覺得奇怪,
: 讓我感到丟臉」、「你會有報應的,祖先都看在眼裡!你以後往生
: 只是個孤魂野鬼!」.......等等之類的重話。
: 問題:
: 所以,我有點...後悔,我知道民法說只能改一次姓氏,對吧?
: 那到底還有沒有其它方式可以改回父姓呀?(我知道戶政事務所
: 應該不會接受些無理的要求的) 拜託!!! 感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純就我國法律來講,你這個案例應該是不能再改回來了。
不過,現在的政府機關很怕死,不把法律當成鐵板一塊,
反而認為就像蔴薯一樣可以捏捏搓搓。所以有很多古怪的
函釋就這樣捏捏搓搓就出現了!
內政部101 年4月6 日台內戶字第1010153397 號函
一、本案張四原姓名「張二」,90年4月30日以特殊原因改名為「張三」,
嗣於100 年7 月18 日以特殊原因改名為「張四」,現張某以第2次改名
設想不周為由,申請回復原姓名為「張三」,渠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
第6款規定業改名2次,已無該規定之適用,又如張四申請改名符合姓名
條例第7條其他各款規定,且無第12條之情事者,得依法協助渠等辦理
改名。
二、另按戶籍法第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
應為撤銷之登記。」如經查當事人於申請改名時係因認知錯誤,致衍
生錯誤意思表示,得本於職權為撤銷登記。
以後可不要那麼衝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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