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工作保證人
問題:
最近妹妹找到新工作,要家人簽保證人
爬文發現滿多公司也都有簽
保證書中有一句話讓我很介意
「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拋棄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列各條有關保證人之權利」
這當中當然包括保證書的期限、賠償金額、請求權時效等等的
若我們簽下這份保證書,是不是就表示以上權利均不得爭取?
這樣合理嗎?
可有其他解套辦法呢?
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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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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