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我覺得我應該是吃了大虧了吧...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今年 5月初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三方皆受傷,
且皆無骨折腦震盪等較重傷害,大致都是挫擦傷。
我個人的傷大約事故後一周半內先後癒合。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現場 A方有移動過車 (請見後續說明,但現場狀況不是重點了)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A方 機車 無照
B方 腳踏車
C方 機車 我,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A機車撞了B腳踏車 (發生點在路肩),
然後A機車前行一小段距離後倒車在路中央,
我C車當時(行駛在車道中央)難以閃避A機車,重煞後摔車,並無碰撞A車。
且發生地點已超越AB車撞擊點。
警方把車禍事故紀錄寫在同一張表上。
六、問題:
我的案例最主要還是給大家做個警覺...希望大家不要像我一樣吃虧了 Orz........
首先,汽車強制險第七條規定是這樣的: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
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接著,目前情況是這樣:
我已經與A車達成和解,(協議中我不請求A車之強制險A車也不對我請求,B腳踏車知情)
但B腳踏車沒有與A機車和解(B腳踏車提賠償15萬元),將上法院。
昨天被保險員告知:
B腳踏車請求了我的強制險,法理上是要賠他的。
本來我可以用強制責任險的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請求權之情形"
也就是B車對我請求,我則對A車請求。
可現在我已經與A車達成和解,
於是現在就是覺得吃了一嘴土的感覺...
情理上我覺得很不合理,但法律上就是這樣。
在情理上我覺得好不平衡阿 Orz...
覺得B腳踏車的七十多歲老杯杯真是個狠角色,好睿智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並希望大家多認識強制險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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