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有人知道這一段在寫什麼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兔子)時間12年前 (2012/05/10 14:5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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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TEL (Mellivora Capensis)》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之前申訴住宅區不能營業卡啦OK,後來都發局處理了,寄了一個月改善期限的公文給業者 : 業者在改善期限還未到期時,就將店面頂讓給另外一位業者 : 但是都發局告訴我因為已經更換負責人,所以必須重新申訴,重跑一次流程 : 可是從申訴到都發局將改善期限的公文寄出,我就等了3個月 : 後來我上網找資料時,發現一篇文章,可能適用我的案例 : 但是我看不太懂內容,因為實在是太拗口了,想問一下是什麼意思? : 是否適用於我的案例,能否直接對後來的業者開罰,不用重新申訴重跑流程 原則上要重新跑過流程唷 除非符合下面例外情形 : 問題: : http://tinyurl.com/7vb6xno : 內政部96.10.4台內營字第0960806090號函 : 一、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 : 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 : 、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 : 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 : 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 : 規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已有明文。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上開條文規 : 定得裁處違規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罰鍰,及對該違規之土地或建築物 : 執行斷水、斷電等回復原狀之措施,合先敘明。 : : 二、有關「前手商號負責人(使用人)因違反都計法第79條規定遭處罰鍰,嗣後該商號負 這邊假設原來卡拉OK老闆是某甲(即前手) : 責人變更,地方主管機關可否逕對後手商號負責人(使用人)執行斷水斷電處分」乙節, 某甲把卡拉OK店賣給某乙了 Q.某甲因為違反都計法第79條規定被處罰鍰,如果甲把卡拉OK店轉讓給乙, 主管機關能不能斷某乙的店水電? : 依法務部91年7月31日法律字第0910700384號函(如附件)示意旨,因違法使用該商號土 : 地及建築物之負責人(前手使用人)已變更,不得認為曾對前手使用人之裁罰效力及課予 : 前手使用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效力,範圍及於後手使用人,而遽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 : 定對後手使用人處以罰鍰及續對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施以斷水、斷電或其他回復原狀之措 : 施。 基於上開函釋,因為店不是甲的了,(原則上)不可以直接對乙的店執行斷水斷電。 : : 三、惟裁罰前手使用人時,如已同時副知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要求其善盡維護管 : 理義務,縱使違法使用該商號土地及建築物之前手使用人已變更,如後手使用人續有違規 : 情事,除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後手使用人罰鍰外,仍得因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 : 權人未善盡維護管理義務,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該商號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處 : 以罰鍰,並續對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施以斷水、斷電或其他回復原狀之措施,以維護都市 : 環境品質。 (這段情形是例外)如果開罰單給甲的時候,也 (1)有給乙該罰單的副本(就是有通知乙)的情形下, (2)而且乙也有違反都計法第79條的話, (1)+(2)兼具,除了可以對乙處以罰鍰,也可以執行斷水斷電或回復原狀之措施。 (應該大白話了吧 我盡力了) : 我猜內容大意是否為,如果負責人變更,就不能開罰 : 除非之前已經對前一位負責人開罰,而且有通知要前一位負責人要善盡維護管理義務 : 若前一位負責人將商家頂讓給另外一位負責人,則可以沿用之前的處罰對新負責人開罰?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9

05/11 21:07, , 1F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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