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車禍提過失傷害

看板PttLifeLaw作者 (chiquitita)時間12年前 (2012/03/02 11:22), 編輯推噓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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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102年2月15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汽車損 左前方保險桿凹下 我方機車損 車輪/前蓋/煞車手把均須換新 已由我方送修完畢並保留單據 對方人身完好 我方左膝十字韌帶撕裂 需手術 左脛骨前端骨折 需打入鋼釘 一年後回院開刀拆掉 術後以石膏固定從左腳踝至大腿 兩週後已拆石膏 日後需穿支撐復建器材 目前需依賴拐杖輔助 並有人從旁協助才能上廁所洗澡 膝蓋目前還完全無法彎曲 醫師說要完全康復可自行走動需三個月 診斷證明需休養六週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但當時是在醫院急診做我方筆錄 據當事人描述 我方做筆錄時對方也在場 並不斷介入我方筆錄 數度被警察制止 現場應是在警察到案發現現場才將車移走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只有保強制險 都有連絡雙方公司 五、事實經過: 事發當日早上 當事人於上班途中騎機車至板南路連城路口 綠燈行走時 對方闖紅燈因而撞上 根據當事人描述 當時我方在地上無法動彈 有一個男士到對方車旁 跟她說了句 妳現在這樣就想要跑喔? 對方才下車扶起當事人協助就醫 警察到場時 有開給對方一張闖紅燈的紅單 我方則無 事後警察來電告訴我方 表示我方為綠燈 我方事後前往警局欲調閱監視錄影帶畫面未果 但有看到四張擷取圖片 為我方後方監視器拍攝 第一張畫面拍到路人行走燈為紅燈 下方文字說明為: 紅燈 機車在停車格內 第二張畫面拍到路人行走燈為綠燈 下方文字說明為: 綠燈 機車起步 第三張畫面拍到我方路人行走燈為綠燈時 對方汽車衝出 第四張為撞擊畫面 事發之後(2/15) 由於案件在台北發生 我方也是居住於台北 但對方是花蓮人 表示要回家處理事情說過兩三天再北上探望 手術後隔天 對方來電關切 並說明要至2/22(三)才有空 但此後沒有聯絡 一直到2/24(五)對方才來電要約2/25(六)的時間 我方說明當天沒空 對方表示那等2/27(一)再看看 也無約定探望時間 這期間對方與我方家屬通電話時 一直說她沒有闖紅燈 她這邊是綠燈 後來改口說是闖黃燈 後來又指稱是雙方都闖紅燈 我方這邊原先就打算3/1回診時 若對方再無誠意探望就要直接提告 對方於2/29(三)當晚來電 表示3/1(四)晚間會來探望 3/1(四)晚間 對方來訪 談了約30分鐘不歡而散 我方提出的請求項目除了強制險的醫療費用之外 還有休養/看護/術後回診治療及復建/ 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補償/撫慰金/車損 這些對方點頭表示同意 但對於金額雙方沒有共識 我們原先提出的金額是認定他會殺價 對方也表示沒錢 但對方又不提出他認為可接受的金額 一直要推給保險公司 說保險會賠 言談之中透露只想藉由保險公司的強制險來賠 並數度堅持雙方都有闖紅燈 雙方都有錯 對方的兒子也有看到我上面敘述的那四張圖片 但他做出完全不同的解釋 他認為人行綠燈與車行不同步 因此就算拍到人行小綠人 也不代表我方就是綠燈 並說警察沒有權利判定誰對誰錯 但案發當場對方已經被開了張闖紅燈的紅單 對方還是堅持沒有錯 並提出鑑定需求 鑑定費用需雙方共同負擔 我方向對方表示 若事後鑑定完成確認責任歸屬 則需負較大責任的那方要支付這筆鑑定費用 是否同意? 對方則不說話 由於我家住公寓四樓 當事人無法自由進出 因為她只能用單腳+拐杖爬四層樓 出院時是先暫住在朋友家 兩週後第一次回診才返家 爬了四層樓淚都噴出來了 看她這麼辛苦 周遭的家人都飽受折磨 也需要有人跟她一起在家才能協助她上廁所 而對方卻仍是這種態度 目前 我方已申請交通案件初步分析判定表 對方若要送鑑定就讓他自己送吧 由於對方毫無誠意並堅稱她沒有闖紅燈 也沒有提出調解請求 我方已準備先到地檢署提告 若要和解希望在法院和解 六、問題: 想知道目前現階段我需要蒐集什麼資料嗎? 提告的話有什麼事項需要特別注意嗎? 因為案發現場那位將對方駕駛攔下的好心人士 似乎是沒有留下來做筆錄 報案時是當時路邊的掃地婦人報的案 上述案件 是否有必要找到目擊證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46.54 ※ 編輯: leona10 來自: 114.36.146.54 (03/02 11:26)

03/02 11:37, , 1F
先告了讓她得跑好幾趟台北再說 XD
03/02 11:37, 1F

03/02 12:40, , 2F
直接先過失傷害告一告,剩下民事再跟著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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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3:44, , 3F
對啊反正他都得來台北 要是太早的停 她交通還有問題 XD
03/02 13:44, 3F
前往地檢署之前我有先打電話給承辦員警 員警說我自己去地檢署比較快 去他那邊還要做一次雙方的提告筆錄 對方又住花蓮 可能又會拖很久 另一方面我也考量到當事人腳傷不方便移動 到了地檢署之後 訴訟輔導那邊的人問說 他是不是跟妳說妳自己來辦比較快? 我: ............ 總之現在在寫訴狀了

03/02 23:11, , 4F
妳去地檢署一樣要到偵查隊作筆錄 XDDD
03/02 23:11, 4F
=口= 好吧 這警察沒有告訴我 所以當事人還是要回交通隊那邊找原先的承辦員警作筆錄嗎? 還是是去別的地方? 因為警察就是說 如果我去找他還是要本人去做筆錄 我才自己去地檢署的阿...

03/02 23:31, , 5F
到時後就不是她 所以她才推走啊 XDDD
03/02 23:31, 5F
......我知道了 原來當時地檢署的人說我可以申訴他是這個意思... 但如果他不積極的話 我還是自己弄吧 唉... ※ 編輯: leona10 來自: 114.36.136.80 (03/03 00:03)

03/03 00:27, , 6F
在台北市 妳伸訴他 會變有另外的人很積極的處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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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4:06, , 7F
警察那邊如對方遲遲不去做筆錄,案子都只能擱在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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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4:07, , 8F
有這說法嗎,如有的話,送法院雖然要再作筆錄,但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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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4:07, , 9F
對方三次不到,法院那邊有權力強制他來,不會拖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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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4:08, , 10F
我們也打算先送法院,再去作筆錄沒差,至少時效不會被
03/03 14:08, 10F

03/03 14:09, , 11F
過去,所以警察其實不也完全說錯
03/03 14:09, 11F

08/11 05:17, , 12F
警察那邊如對方遲遲不去 https://muxiv.com
08/11 05:17, 12F

09/12 19:38, , 13F
有這說法嗎,如有的話, https://daxiv.com
09/12 19:38, 13F

11/01 21:04, 5年前 , 14F
有這說法嗎,如有的話, https://daxiv.com
11/01 21:04, 14F

12/25 19:45, 5年前 , 15F
//daxiv.com https://noxiv.com
12/25 19:45,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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