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車禍致死 該不該請律師
事實經過:
去年11/18日,我哥在國道三號出車禍死亡。當時情形是一台轎車(A)破輪停在內線,
等候拖車來處理。共來了兩台拖車,一台(B)在前方作業,另一台(C)在後面做戒護
工作,兩台分屬不同拖吊車公司。疑似後面那台拖吊車未依規定擺放三角錐,只放
一個,且距離很近<70公尺(此是拖吊車主宣稱,而事故現場圖是畫在19公尺處,又因
位置奇異,我們甚至懷疑是出事後他才擺上。總之,是否真的有放置三角錐是個謎。)
因為內側為加速道路,當晚七點我哥原本行駛中線,"可能"前方車(D)速太慢,所以駛入
內線想超車,而當看到拖吊車是靜止不動,想要煞車並轉出內線時卻來不及,往拖吊車
右後方撞上。車子零件飛出打到D車,使前面車牌掉落。D車趕緊打電話報警
我哥傷勢非常非常嚴重,顱內出血...等,送醫急救仍然離開我們......
問題:
1.因為這場車禍造成我哥死亡,聽說檢察官會依過失致死起訴對方們,所以刑事庭時
請問還需要請律師嗎?
因為對方是拖吊車行,我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什麼都不懂。且事發後對方們也不聞
不問,家母的老闆怕我們二度受害,建議我們花個錢去請;家父卻覺得檢察官會
站在我們受害這邊,沒有這需要?@@"
2.依法事發一個月後就可以向國道警察申請事故初次研判表,而我們申請完一兩個禮
拜後國道警察打電話說會再寄份新的初次研判表。請問這程序是正常的嗎?還是說
那份有問題,所以要再寄份給我們?
又,說要另寄一份,至今仍無下文。警察是說資料卡在總局交通科,請問有什麼辦法
可以加速處理完?
3.那份研判表內容將事故發生寫得很草率,每個人看完後,我們都還要重新再解釋一次。
除了檢察官在殯儀館相驗那次後,法院都無通知,也沒有行車事故鑑定。眼看我哥都
快做百日了,所以近日透過被保協會請律師寫告訴狀後,這兩天法院才寄開庭通知。
但是案由一欄上寫著『案由不明』,請問這表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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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2/18申請的,但之後又說要再重新寄份研判表給我們,所以就不懂...@@
肇事責任不明,檢察官的調查也還沒出來,要跟對方和解也無責任筆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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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樓上各位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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