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令人傻眼的噪音防制法! 法條是誰修的?

看板PttLifeLaw作者 (haha)時間12年前 (2012/02/11 19: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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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TEL (Mellivora Capensis)》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昨天跟環保局的人員碰面測量噪音,卡拉OK店家也蠻賞臉的唱的很大聲 : 在跟他們討論的時候發現一件很荒謬的事情,要連續測到2分鐘都是超標的情形才能開罰 : 他們也很無奈,他們也知道是法條有問題 : 因為一首歌也才三分鐘,更何況中間還有間奏跟換氣之類的,怎麼可能連續2分鐘都要超標 : 如果噪音真的吵到人無法入眠,30秒就已經是非常足夠了,2分鐘這是什麼標準? : 問題: : 因為這標準實在是太扯了! 我想要將這件事情轉告相關單位或人員! : 想請問一下噪音有關的法條和標準是誰修訂的? 是立法委員嗎? 還是各縣市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很抱歉把舊文挖出來,因我覺得這件事怪怪的 我找了噪音管制標準的規定 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5&lname=0025 噪音管制標準是用均能音量及最大音量來管制 (均能音量你可以把它當作是測量時間的平均值) 第三條第七項只有說明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 沒有說一定要連續2分鐘都要超標才算 建議你可以打電話問環保署(02)23117722請總機幫你轉負責噪音管制的人 問清楚法令是否真的有這種規定 順便爆個小卦 我一個朋友家裡樓下開餐廳每天開抽風機到半夜2點 他向環保局檢舉了幾十次 每次環保局都是回答"現場實測噪音與背景音量相差在3分貝內,依相關規定認定未違反噪 音管制標準" 結果他去查噪音管制標準,根本沒這規定 實際上法規是規定"欲測量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3dB(A)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 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他一再向環保局表示法規沒這規定,但環保局還是一直跳針 後來他氣到向環保署陳情,說環保局未依規定稽查噪音 要求環保署派員稽查,結果環保署來就開罰單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6.199
文章代碼(AID): #1FDbVQF3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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