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令人傻眼的噪音防制法! 法條是誰修的?
※ 引述《RATEL (Mellivora Capensis)》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昨天跟環保局的人員碰面測量噪音,卡拉OK店家也蠻賞臉的唱的很大聲
: 在跟他們討論的時候發現一件很荒謬的事情,要連續測到2分鐘都是超標的情形才能開罰
: 他們也很無奈,他們也知道是法條有問題
: 因為一首歌也才三分鐘,更何況中間還有間奏跟換氣之類的,怎麼可能連續2分鐘都要超標
: 如果噪音真的吵到人無法入眠,30秒就已經是非常足夠了,2分鐘這是什麼標準?
: 問題:
: 因為這標準實在是太扯了! 我想要將這件事情轉告相關單位或人員!
: 想請問一下噪音有關的法條和標準是誰修訂的? 是立法委員嗎? 還是各縣市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很抱歉把舊文挖出來,因我覺得這件事怪怪的
我找了噪音管制標準的規定
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5&lname=0025
噪音管制標準是用均能音量及最大音量來管制
(均能音量你可以把它當作是測量時間的平均值)
第三條第七項只有說明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
沒有說一定要連續2分鐘都要超標才算
建議你可以打電話問環保署(02)23117722請總機幫你轉負責噪音管制的人
問清楚法令是否真的有這種規定
順便爆個小卦
我一個朋友家裡樓下開餐廳每天開抽風機到半夜2點
他向環保局檢舉了幾十次
每次環保局都是回答"現場實測噪音與背景音量相差在3分貝內,依相關規定認定未違反噪
音管制標準"
結果他去查噪音管制標準,根本沒這規定
實際上法規是規定"欲測量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3dB(A)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
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他一再向環保局表示法規沒這規定,但環保局還是一直跳針
後來他氣到向環保署陳情,說環保局未依規定稽查噪音
要求環保署派員稽查,結果環保署來就開罰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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