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調解理賠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0年9月23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左腳骨折+脫臼 有申請診斷書並隨即轉院
對方:臉部、手部及小腿 挫傷 不了解有沒有申請診斷書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車禍當下對方發現我無法動便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 無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都有保強制險 對方已跟我的保險公司申辦醫藥費
我也跟對方保險公司申辦一部份的醫藥費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十字路口無紅綠燈,但大路閃黃燈限速40、小路閃紅燈限速25 雙方都是騎機車
我從大路待轉到小路 等待大路上的汽車、機車與腳踏車減速
當時大路上的腳踏車與機車已明顯減速 甚至前頭幾部車已停下禮讓我們小路的車通行
我便緩慢往前直行(腳還在地上滑行 時速不到15) 這時我都沒看對方的車輛
當我過到快一半時 對方從大路快速行駛 不到一秒就騎到我的左前方
我立即煞車卻已來不及 對方車子卡住我的車頭往我的右邊拉
當天警察有說明因為路權關係 我的錯會比較大 6:4
六、問題:
家人看我傷勢已經好一半 也跟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目前醫療的強制險
所以想說事情已經告一段落 該跟對方討論合解理賠
但我們不瞭解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理賠我的薪資補償
我是約聘的電子作業員 合約三個月為一期
當初醫生說明我的腳完全好要六個月 我也照實轉答醫生的話給公司
公司在我合約到期 已腳傷為由不續任 所以無法續約讓我辦理離職
而三個月後醫生也因腳可以踩地為由 不再幫我寫休養期
所以我的薪資補償只有前三個月 後三個月到我找到新工作 都無薪水入帳
目前我可以申請到傷病幾付及公司團保三個月的薪資補償
想請問這樣我還可以跟對方要求薪資賠償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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