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房屋交屋糾紛與法官判決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讓我清醒點)時間12年前 (2012/01/02 23:00), 編輯推噓6(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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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內容有點長, 煩請耐心觀看, 感謝大恩大得. 張維忠買一棟預售屋, 給吉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吃掉, 是法院判案不公, 不信證據判決造 成冤案, 才會被吉軒公司得逞吃掉買賣金, 至今無法伸冤. 一. 民國83年5月14日張維忠向吉軒建設有限公司購買一棟預售屋, 公司地址在台北縣板 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10樓之二, 吉軒公司到新竹縣新豐鄉中信段1018, 1018-1到1018-23 等24筆地號上興建花園別墅, 案名"春田秀墅", 張維忠購買明月園A棟, 買賣金全是675萬 , 有買賣合約為憑. 二. 吉軒公司買賣契約書第七條規定, 施工期限, 乙方自開工日起四百個日曆天完工且取 得使用執照. 而吉軒公司於83年5月29日開始施工, 84年12月16日才取得執照, 已違約5個 多月, 違約甚明, 而張維忠於84年8月份已繳完自備款200萬元. 三. 契約第十條, 稅負負擔 (4) 吉軒建設公司要領到使用執照時, 甲方必須將預估之契稅, 監(公)正費, 代書費 各項規費及臨時或附加知稅捐等. 自乙方寄發繳款通知期限內由乙方指定代書統一代繳. 甲方應如期如數繳付, 已利產權登記. 上述預繳金額將來憑正式收據結算, 雙方同意多退 少補. 而吉軒公司又再度違約, 吉軒公司於84年12月16日取照, 卻提早在84年10月22日要購 買人繳交165000之費用, 也是他指定代書指定台企銀貸款. 張維忠向台企銀行湖口分行辦 理貸款150萬元, 要范對妹(妻管)在繳交165000元費用時, 吉軒公司員工問妻管款剩的是 交屋尾款, 是否還有325萬元, 妻說買房屋時比別戶貴, 公司同意減少5萬, 應該是320萬 元. 吉軒公司員工石錦雲說對且要寫證明, 等將來交屋時才知道哪戶要給多少錢. 因為每 戶貸款不一樣, 叫妻管寫上購買人的名字, 地址, 身分證字號其餘都沒有填寫, 不知核對 尾款證明被填寫320萬元, 填寫的發票日84年10月22日, 到期日84年12月1日被偷蓋印章, 被寫成完整的本票, 買預售屋使用執照是84年12月16日, 領照日期違反契約84年9月26日 就提早通知購買人繳交稅費用165000元, 張維忠又沒有欠吉軒公司的錢, 核對尾款被變成 完整的本票, 本票發票日84年10月22日到期日84年12月1日, 吉軒公司在84年12月16日才 取得房屋使用執照, 84年8月份張維忠繳完自備款200萬元已經太多了. 為何吉軒公司偽造 一張本票金額320萬元對消費者, 受到嚴重損害, 根本就沒有債務. 偽填本票到期日. 吉 軒公司房屋使用執照都還沒有取到, 根本就是敲詐消費者. 四. 吉軒公司85年1月13日交屋初驗章記載房屋85年元月20日房屋要修繕完成日期. 85年 元月14日辦理初驗手續. 85年元月20日房屋沒有修繕完成, 張維忠沒有簽收, 簽收各戶欄 是空白的. 85年元月14日是工地點交物品, 不是購買人張維忠本人點交物品, 85年元月13 日有記載85年元月14日是辦理初驗手續, 建商的一貫作業寫交屋憑單. 吉軒公司房屋因借 康立公司牌照興建房屋, 處處偷工減料, 建的房屋與契約完全不同, 導致房屋處處漏水無 法交屋. 吉軒公司沒有交屋給購買人張維忠, 吉軒公司沒有交屋的證據竟然在86年度訴字 第一三五九號回復原狀案件說謊說85年1月14日交屋憑單就是交屋, 86年度訴字第一三五 九號回復原狀案件, 3年4個多月才判決, 判決與事證據不符, 違背證據之判決造成冤判. 判決日是89年5月31日判決, 不敢寄出判決書, 判決書是89年10月11日有律師收文之文章 證據. 判決書85年1月14日交屋憑單就是交屋完畢與事實證據不符. 85年1月26日違章改良 物所有權人是吉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怎麼會在前85年1月14日交屋給購買人張維忠 . 這是吉軒公司在偽造文書, 還是本案判決法官偽造文書. 85年1月14日吉軒公司房屋還 沒有過戶給購買人張維忠, 這買賣稅費, 監(公)證費, 規費, 代書費都沒有產生, 如何交 屋結算, 所有的費用收據在哪裡? 這樣不公平的買賣, 不公平的司法判決, 使購買人張維 忠買房屋變成一無所有. 五. 張維忠不符法官判決, 再去找證據. 買房屋還有另戶, 有位鍾先生提供資料, 一樣的 交屋初驗單, 一樣的交屋憑單, 不是交屋. 鍾先生的交屋初驗單日期是85年1月5日, 交屋 憑單是85年1月6日, 比張維忠的早八天都不是交屋, 交屋要有房屋, 權狀, 土地權狀換取 購買人的交屋尾款, 稅費用要結算多退少補與契約相同. 鍾先生的交屋日期是85年4月8日 , 交屋要有各戶交屋應繳款項, 代辦代收款項, 結算明細表, 日期才算有交屋, 有證據證 明法官判錯案才會被吉軒公司吃掉買賣金 六. 張維忠提出新證據, 聲請再審之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46號, 應 繳裁判費53,475元. 96年7月24日收到裁定當日就到郵局買國內郵政匯票寄給台灣高等法 院民事庭收發室收, 也證實96年7月25日法院有收到53,475元匯票, 到至今都沒有收到法 院收匯票的收據回來, 96年度再字第46號不開庭審案不給收據, 法官騙張維忠的血汗錢 53,475元, 張維忠提出很多新證據都無法伸冤. 七. 台灣省字來水公司水費通知單日期是85年8月8日, 通知房屋用水人是吉軒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許智勇, 催繳水費153元, 不是通知購買人張維忠, 證據證明法官判錯案, 吉軒公司85年1月14日沒有房屋交給購買人張維忠 問題: 種種的證據都顯示建設公司沒有交屋, 上訴給法院也沒有下文, 上繳的53,745給高等法院, 結果不開庭也沒有收據, 問題已經過這麼多年, 實在撐不下去, 不知道網路先進是否可以 幫忙與指點, 到底需要怎麼做才能證明建設公司說謊,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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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都下來了....ㄆ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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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3:51, , 2F
妳的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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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看完96年再字第46號的全部判決,老早在97年1月就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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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抗告,都結束很久了= =(另外,自來水的使用人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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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什麼,我老家的使用人名還是上一任屋主,都十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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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你要去做變更的,是你要拿所有權狀去自來水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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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人,自來水公司沒有威到可以跟地政連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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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3:58, , 8F
而且請問你為什麼不提一審法官認為你敗訴的契約第13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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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有找過律師,也上到二審定讞,來這邊沒任何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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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複雜 有能簡略地說明發生什麼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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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複雜找律師談很難嗎? 判決確定就沒救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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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496一項各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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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完1.2審全部的判決(最高的沒看),只覺得,會輸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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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自來水只要打通電話報水表號和新繳款人資料就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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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打去問怎麼辦沒想到她說我就能幫你辦還嚇我一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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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新竹的還頗麻煩 所以我懶得去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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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複雜的案子幹嘛不找律師? 自己打又不是穩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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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文章排版跟敘述讓人很難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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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他有找律師喔~~ 看起來是提再審時沒有,但本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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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找律師,問題是一路從地院敗到高院,被最高法院發回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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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兩次也都敗訴,講結論就是敗訴的很徹底。 而且他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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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樣,都只有提對自己有利的部份,其實所有程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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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確合法的。 (他沒講到讓他一路敗的契約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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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後才出問題...然後抓著十三條其中要繳回契約這點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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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不看自己理虧的地方....幫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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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漏水真的是建商而非裝潢的問題,當初為什麼不走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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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條款的部份?硬要主張尚未未交付,偏偏又有點交和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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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5:11, , 28F
雖說點交部份是表見代理,但法官也解釋過了..無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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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05:13, , 29F
確不看自己理虧的地方.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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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請問你為什麼不提一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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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0:53, 5年前 , 31F
//daxiv.com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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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9:42, 5年前 , 32F
是正確合法的。 (他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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