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大樓公設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當天空落淚)時間12年前 (2011/11/07 11:04),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感謝makelove5566.depravity.ilove56.phantomli細心解答 很抱歉無相關法律知識 造成大家回答上的困擾 經查買賣契約書之後 此約定是用規約方式訂之 phantomli提到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予以變更 經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的確有明定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但我們的規約還有附加一條"往後各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得決議更改此約定" 那是否還能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呢 另外我找資料發現 有版友提到規約簽訂之後 此約定專用部分即生法律效果 除非一樓住戶同意放棄 否則是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變更 請問上述論點是否為真呢? 謝謝大家不吝回答!!! ※ 引述《makelove5566 (56)》之銘言: : 目前雖然是一樓對..... : 但要破解的話很簡單.... : 只要把房屋一轉手..... : 因為分管的約定沒有變成規約..... : 後手就不受約束..... : 而可以參與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 : ※ 引述《doudoulon (當天空落淚)》之銘言: : : 貴版版友好 : : 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 : 我今年買了一間房子 : : 一樓有部分公共設施 : : 是由所有住戶共同出錢及持有 : : 但建商在契約上有一條註明 : : "一樓這部分的公設由一樓住戶負責管理及維護,其他住戶不得有異議" : : 並要我們在契約上簽名 : : 之後管委會成立 : : 管委會希望能把一樓這部分公設設為機車停車場 : : 但建商及一樓住戶堅決反對 : : 管委會理由為這部分公設由所有住戶共同出錢及持有 : : 理應由住戶共同表決管理方式 : : 建商及一樓住戶理由為所有住戶都已經在買賣契約上簽名 : : 理應由一樓住戶管理 : : 其他住戶非經一樓住戶許可不得使用這部分公設 : : 請問誰對誰錯呢?謝謝~ :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26.148

11/08 02:01, , 1F
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3項及第58條
11/08 02:01, 1F
文章代碼(AID): #1EjqhDhT (PttLifeLaw)
文章代碼(AID): #1EjqhDhT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