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大樓公設問題
感謝makelove5566.depravity.ilove56.phantomli細心解答
很抱歉無相關法律知識
造成大家回答上的困擾
經查買賣契約書之後
此約定是用規約方式訂之
phantomli提到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予以變更
經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的確有明定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但我們的規約還有附加一條"往後各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得決議更改此約定"
那是否還能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呢
另外我找資料發現
有版友提到規約簽訂之後
此約定專用部分即生法律效果
除非一樓住戶同意放棄
否則是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變更
請問上述論點是否為真呢?
謝謝大家不吝回答!!!
※ 引述《makelove5566 (56)》之銘言:
: 目前雖然是一樓對.....
: 但要破解的話很簡單....
: 只要把房屋一轉手.....
: 因為分管的約定沒有變成規約.....
: 後手就不受約束.....
: 而可以參與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
: ※ 引述《doudoulon (當天空落淚)》之銘言:
: : 貴版版友好
: : 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 : 我今年買了一間房子
: : 一樓有部分公共設施
: : 是由所有住戶共同出錢及持有
: : 但建商在契約上有一條註明
: : "一樓這部分的公設由一樓住戶負責管理及維護,其他住戶不得有異議"
: : 並要我們在契約上簽名
: : 之後管委會成立
: : 管委會希望能把一樓這部分公設設為機車停車場
: : 但建商及一樓住戶堅決反對
: : 管委會理由為這部分公設由所有住戶共同出錢及持有
: : 理應由住戶共同表決管理方式
: : 建商及一樓住戶理由為所有住戶都已經在買賣契約上簽名
: : 理應由一樓住戶管理
: : 其他住戶非經一樓住戶許可不得使用這部分公設
: : 請問誰對誰錯呢?謝謝~
: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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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26.148
推
11/08 02:0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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