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請教看護摔傷病患法律問題
※ 引述《taevlsi (pettric)》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教各位法律達人
: 我的父親因為左腦中風已經偏癱合併語言障礙
: 住院半年
: 由於平日我的家人必須工作已支付龐大醫療費用
: 所以我家人有請台灣籍看護24HR
: 後來我的父親在他的照顧兩個月內跌倒三次~~溜班出去..跟其他同事聊天等等
: 於是我們解聘他
: 並且更換新的看護公司
: 但是在他離職10天後
: 我的醫師發現我的父親右腦有撞擊後造成出血
: 推算日期確定是她照顧時間
: 而且當時額頭有腫脹 醫院有在照顧記錄上註記
: 發現出血後進行兩次腦部手術
: 我致電看護公司 ~~公司已經將他停職
: 而原先照顧我父親看護 打電話來表示
: 願意免費照顧
: 但是我們已經對這家公司失去信心
: 不願意接受這個方式
: 請問
: 有何方式尋求~~我們損失
: 畢竟這兩個月我的父親不斷退步
: 以及每個月將近七萬的看護費用
: 我們該如何尋求我們病患家屬的正義
: 感謝各位
: 問題:
: Q1:如何請求合理賠償 目前看護工用停職處分
: 但是我們拒絕害我父親摔傷看護再來照顧我父親
: Q2:請問有何管道可以申訴
: Q3:如果無法和解有何管道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以下針對看護工於工作期間擅離職守,導致受看護人受傷之情形論述:
對看護工部份:
刑事部份可能有成立業務過失致傷罪之不作為犯,這部分您可以向
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如本人不良於行,得由配偶或子女代行告
訴。(刑法284I、15、刑事訴訟法233II參照)
民事部份,不確定雙方契約性質,可能為雇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此點端視台端之敘述
無法確定,然仍構成加害給付之情形,有民法227II適用,此外也成立民法18
4I前段之侵權行為,得就此部分所生之損害,包括醫療看護等費用,及其照顧家屬
之精神慰輔金部分,向看護工請求損害賠償。又此可依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程序處理
,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對看護工公司部分:
得依據民法188規定向看護工之「雇用」公司,請求上開損害賠償金,惟實際情形
因台端所示不明,此請求權基礎係初步可能之判斷。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可向各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進一
步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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