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遷移-戶籍法律

看板PttLifeLaw作者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3年前 (2011/03/22 21:2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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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echen (愛+玩市集)》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目前因為要搬家,戶籍需要遷移到新家. : 但因為過去有家暴緣故,不希望父親能查到戶籍地, : 搜尋了些資訊,都說只要去戶政申請,父親還是查得到。 : 但剛好有一篇說,如果我要求戶政人員, : 好像可以備註,只有我本人才可以去,才能查閱。 : 問題: : 1.是否有方式能不被父親查閱到我的戶籍地? : 2.該如何保護?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 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 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2.另外依照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 被害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 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 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 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 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 。 所以請先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令主文必須有記載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 相關資訊,才得向各行政機關申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36.85

03/22 23:33, , 1F
正解。
03/22 23:3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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