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婚姻] 外遇提告期限?
※ 引述《tryagaaa (加爾曼基修)》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友人父親外遇 有兩三年了
: 當一開始發現的時候答應不再來往(口頭)
: 結果在2月初又發現與對方來往的電話紀錄(甚至對方還拿另外一隻手機給友人父親)
: 現在友人母親想要提告 去台中地方法院做法律諮詢
: 對方解釋說 想要提告的法律期限為半年
: 不能以三年前的簡訊做為提告證據
: (內容有明顯的老公老婆互稱 但其實原配是友人母親)
: 亦不能以最近發現之通聯記錄當作證據來控告對方妨礙家庭
: 問題:
: 1.這妨礙家庭的證據真的只有半年效力嗎?
妨礙家庭的罪名在配偶部分,通常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也就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
通姦,而通姦現在實務上,必須有性器與性器接合的情形。
如果只有愛撫、口交等也不算有通姦,更何況只是有聯絡或搞曖昧。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
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也就是說,就算你真的找到通姦人跟相姦人有進行性交的確實證據,只要超過6個月沒
有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那這次的通姦行為就沒辦法依刑法加以處罰了。
: 2.要如何才可以對對方進行提告?(依據哪一條法條?刑法還是民法?)
刑事:
單憑您手上的證據,難以對對方提出通姦罪之告訴進而使對方受到刑事處罰。
(告訴期間已過且沒有直接確實的證據)
若您仍欲使使對方受到刑事處罰,就必須去尋找能夠證明通姦人跟相姦人有進行性交的
確實證據,並且即時提告。
民事:
您母親仍可依民法中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向外遇對象提出侵害婚姻的損害賠償,不過
侵權行為仍有兩年的時效期限,故亦需提出兩年內的證據。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73.26
→
03/01 15:08, , 1F
03/01 15:08, 1F
→
03/01 15:09, , 2F
03/01 15:09, 2F
推
03/01 17:02, , 3F
03/01 17:02, 3F
推
03/01 21:39, , 4F
03/01 21:39, 4F
推
03/01 23:35, , 5F
03/01 23:35, 5F
推
03/02 00:33, , 6F
03/02 00:33, 6F
→
03/02 00:33, , 7F
03/02 00:33, 7F
推
03/04 21:56, , 8F
03/04 21:56,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