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有關於贓物的認定
事實經過:
先講一個故事
以前有家店 賣3元小包子和6元大包子
有人買了3元小包子後,說要換大包子
之後卻沒補3元給老闆
理由是,我前面已經付了3元 再還你小包子,所以一共是6元
大家當然都知道這個問題不對,是那個奧客耍詐
但是刑法中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問題:
假設有人用贓物A 去變賣現金B 再用現金B買物品C 物品C再變賣現金D 現金D再買贓物E
那這時候ABCDE全部都是贓物對吧
那贓款總額是A+B+C+D+E嗎?
可是這樣算的話不就和前面買包子有點像了....
所以到底哪些算贓物那些不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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