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規定
事實經過:
小弟目前在職中,已經有找到其他工作
因為到職日時間(9/17)緊迫,還是告知目前的老闆要在那天離職
老闆便提出違反勞基法規定,離職需提前告知,要我回去多想想。
回家就翻了法規。
勞基法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
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十六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問題:
小弟已經在公司服務滿一年,老闆沒有給予特休。
過了下班時間常常加班,老闆沒有給加班費。
是否可以主張第十四條第六項,不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不行,自行離職會有甚麼法律問題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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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1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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