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與人發生行車糾紛然後被對方打
事實經過:
我日前騎乘機車路過林森北路與忠孝東路附近的時候,與一台汽車(三個人)發生
擦撞。約莫過了兩個路口之後,到第三路口之時,我遇上紅燈,便停在機車等候
區等,對方則是距離我約三四部車之後。接下來對方下車,先是一人從我後方將
我拉下機車,然後夥同另外一人拿我的安全帽開始重擊我的頭部,第三個人則是
以腳踹我的胸口。
他們大約打了我三十秒後,對方直接回車上等綠燈,之後行車繞過我離開。
我站起來之後,要把車子遷到旁邊時,旁邊有位計程車司機跑過來告訴我,他有
記下對方車牌,並用手機拍攝其中對方一人的照片,也提醒我先去驗傷再報案。
我後來去醫院治療,拿到驗傷單之後,就去警局報案做筆錄,然後計程車司機也有
過來做筆錄,並提供一張對方打我的照片作為證據。當場指認兩名打我的人的照片。
補充
當時我行經的林森北路正在道路施工所以道路縮減
然後我是靠右線偏中間 然後與我發生衝突的車是在我左後方
她突然要加速超過我 可是她距離沒算好
他加速後 右後照鏡撞到我機車的左後方然後折進去
有點像似你停車停在路邊為了怕後照鏡被撞到把他"折"進去那樣
然後瞬間就聽到對方車內有人大喊 " X妳娘機X "
然後做副駕駛座的人伸手把右後照鏡折出來 = =|||
當然我馬上靠右邊讓他們過去 心裡就覺得有點危險了
然後它們在很短的兩個路口 車子突然開到我正前方要賭我
但都被我繞過去
(其實這邊我就該跑了 但我想說他來擦撞我 而且後照鏡看來好好的)
是等到第三個路口等紅綠燈 她們的車在我正後方4.5部車的距離
我想說大白天的 以為自己安全結果就被她們從後面先拉下車 在被打一頓
希望這樣可以解釋推文各位大大的疑惑 ^^"
問題:
對方現在希望跟我和解,但我希望先了解我可以採取的策略有哪些再做決定。
如果我要繼續訴訟,
1.可以以何法條控告?
(像是對方拿安全帽攻擊我的頭,是否可以算蓄意殺人或是重傷害還是...?
又對方在上班尖峰時間將我棄置於眾多汽機車行經處不顧,可能造成我後續傷害,etc.)
2.訴訟部分是否有檢察官會幫我起訴,還是我必須自力救濟或找律師代書?
如果和解,
3.私下和解是否具有效力?又與庭上和解有何差別?
4.怎樣的賠償算是合理?
非常謝謝願意回答的大大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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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為了什麼目標,他在《我的奮鬥》一書中和成千上百篇演講中已經說的很明白
然而,第三帝國國內的許多人,尤其是國外的許多人 ── 幾乎每一個人
都沒有注意到,或是沒有理睬,或者只是覺得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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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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