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請問一事不二告跟誣告罪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蝦米丁)時間13年前 (2010/08/09 14:46), 編輯推噓4(4041)
留言4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小弟是擔任社區管委會的第八九屆的主委,因為追討A住戶所積欠的管理費,被B住戶 質疑少追討1005元,並且一狀告到法院「背信」,最後檢方以不起訴結案。 但B住戶翻出了97年8/1日第七屆委員會的一份公告,公告上記載著A住戶所欠繳的金額 ,所以他又去告了我「業務登載不實」,因為B住戶認為還是少扣了1005元。 P.S.公告上有註記第七屆管委會公告。 問題: 1:請問一下,這事件是不是符合「一事不二告」的原則? 2:B住戶拿第七屆委員會公告的資料,來告我這個第八屆的委員「業務登載不實」, 是否構成了誣告罪? 以上,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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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違反檢察官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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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 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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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後若發現新證據,檢察官仍然可以直接起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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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很無耐,我只是依照第七屆委員會未完成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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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去執行,一來被告背信..2來 第七屆的公告 告我這個第八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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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員.....業務登載不實..這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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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二樓的說法..我又不能告對方誣告..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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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B住戶的做法..現在在土城的應該是馬囧 不是 阿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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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44台上892判例 只要不是捏造事實都沒誣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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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H大的意思是..只要該張公告是存在的..就不會有誣告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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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真是不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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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比較執著困惑的部份是..公告上明明就寫著第七屆管委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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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但該住戶卻執意認為是我偽造的...我的任期是11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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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誣告」罪處罰的是「虛捏事實、設詞構陷」,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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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狀況、弄錯對象,均不在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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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大....我懂了..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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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件事實看,他告業務登載不實,可能是以為「之前有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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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現在突然少了~$%#%@」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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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雖然很煩,但不構成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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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其實金額完全都沒有變..但住戶覺得他的算法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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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他的算法來說還要往上加1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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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管委會催收的金額從第五屆開始 一直都是這個金額。只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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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倒楣,輪到我時就告我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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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事件來說,應該是「告錯對象」....話說這樣照成我要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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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可以求償嗎?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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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所以我用引號表示「他的想法」,這種不在其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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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其政的人,不要理他。只會愈理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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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想要告個誣告..讓他跑跑法院練身體,不曉得會不會變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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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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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該住戶 每個月都有來開管委會的例會,也有簽到..這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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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證明他其實沒有告錯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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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報何時了?又不是有什麼深仇大恨,只是一時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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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值得嗎?當然,你有憲法保障你的訴訟實施權,他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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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來告你誣告他誣告(好繞舌),其難度跟你告他誣告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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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要怎麼證明誣告故意?)而且,平心而論,這不是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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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爭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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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LAW版 #1BmprIPZ 台灣法律就是會保護亂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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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法破解煩請告之 我也不爽這種人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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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文章討論 如果真要修169的話 搞不好會被宣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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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問題..因為告錯對象..但我需要請假去做筆錄..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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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出偵查庭..我可以提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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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 你的利益受到損害 需要對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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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h大講的 司法受益權釋憲法層次賦予的權能 難以跟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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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風俗沾上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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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沒講清楚 你利益受到損害須對方背於善良風俗才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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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NwHJar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