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
事實經過:
1. 家裡開了一間小公司,公司有一位會計在上禮拜離職,
上午上班時口頭請辭,便直接打卡離開,
晚上拿了一張離職證明(就業服務站的)給家母簽,說是要領失業補助金,
家母認為失業補助對她來說非常重要便不疑有它的簽了,
當初家母在未經確認的狀況下簽了離職證明書
(以及她並不知道這張單子可決定會計非自願離職),
導致後來就業服務站打電話給家母,確認會計離職狀況時,
家母回答了"自願離職",於是會計隨即向勞工局申訴。
但是會計是有口頭請辭的。
2. 會計向勞工局檢舉:"老闆說我不適合該工作叫我另尋他職予以解雇",
但一開始會計就表明了只要做到月底,
家母才跟她說她的個性問題是要想想是否適合這份工作。
(因為會計在公司情緒控制不妥常造成風波,家母已不堪其擾)
P.S. 家母在公司的職稱上並不是老闆
3. 因為公司是家族企業,家母在離職證明書上
所蓋的是舅舅(公司掛名在舅舅名下)的名字印章,
勞工局表示這樣是偽造文書(這些事情通常家母處理)。
問題: 1. 家母表示會計是自願離職,卻還要領取遣散費以及預告工資,
(家母已經蓋了離職證明書)
在調解委員會時可以如何應對呢?是否有辦法可以解決呢?
2. 家母非常緊張偽造文書的事情,請問這會進入程序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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