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想請問些生活上的問題
事實經過:
我朋友他租屋簽約至八月底 房東口頭上說假使提早找到別的房子可以提早解約
但是並沒有再簽立任何文件 今日有兩位同學說要搬東西至我朋友家 是新房客
我朋友經由好意 把自己家裡的鑰匙借給那兩位同學好方便搬家時所需
但是那串鑰匙上有著我朋友的機車鑰匙 他明天上班要用到
主要那兩位同學堅持的問我朋友鑰匙可不可以給他
但是本來就打算六月底之前搬走的我朋友想說家裡還有點東西
不能就這樣自己不在家的時候還把鑰匙直接給別人
而那兩位同學來了兩趟 說要去搬第三趟的時候
拿了鑰匙後就消失無蹤
電話不接聯絡不到
問題:這該怎麼處理 那兩位同學是否有犯了法律上的任何一條罪狀
假使上班因此遲到或者花費其他的部份 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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