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社區中庭要設垃圾場是否可舉報違建
事實經過:
各位法律高手大家好:
小弟剛搬到一個新成屋社區半年左右 由於當初建商沒有規畫垃圾集中場
所以一開始垃圾是放在各棟防火梯一樓空間 後來因為收集費事且不符消防規定撤除
改為將垃圾子車置於社區旁邊的空地路邊 但因為非法占用被檢舉
管委會開始討論如何解決社區垃圾集中問題
經過討論決定三個方案擇一:
1.定時出來倒垃圾 不另設集中場
2.在地下停車場的角落設置垃圾集中場
3.在社區中庭以南方松為主結構 玻璃為頂 設置垃圾集中場
並發出問卷投票
本社區總戶數388戶 原以為將垃圾場放在社區門面這種離譜選項應該不會被大家接受
沒想到首輪投票後 選項3居然獲得超過80/120票支持
管委會迅速找來廠商在中庭開始動工 但因部分住戶抗議而緊急停工
管委會查詢法律條文後 發現應該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才能有效通過
但因為管委會認為 再過三個月就要開會 且招集住戶費時費事
所以將問卷改以"區分所有權人記名投票"的方式 再度請住戶表決
第一次投票由於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未超過住戶2/3 的3/4 所以無效
必須再次進行投票(這次仍以選項3為大宗)
第二次投票選項3獲得21X票中的10X票 超過住戶1/5中的1/2
所以成立
現在管委會雖然說明一星期內還可由住戶提出書面意見 超過1/2住戶可推翻此決議
但這基本上根本是不可能達到的門檻 而且一個星期還不到 管委會已經要求廠商復工
問題:
由於小弟的住所主要窗戶正對此垃圾場預定地 不但在2樓很靠近 且直線距離不到5公尺
加上這對社區房價與水準一定有嚴重的負面影響
但是本社區有很多棟 大部分住戶都遠離 甚至根本看不到這塊中庭部分
對小弟說影響最鉅
想請問板上高手 是否能由法律方面來推翻管委會的決定
目前想到的立論有:
1.即使標上投票字眼 選票仍不能代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所以決議無效
2.社區中庭是否屬於法定空地? 搭建有圍牆有屋頂的建物即屬違建?
可否報請相關單位拆除
3.此三個方案是由管委會私自開會決定 事前並未徵詢可能受到影響住戶的意見
若將來房屋買賣因為垃圾場位置產生金額損失 是否能控告管委會請求民事賠償?
4.即使是社區事務 環保局是否能管制垃圾場的設置地點?
小弟目前只想到這幾個立論點 板上高手是否能看看如何著力才站得住腳?
否則小弟就只能拉白布條抗議 並考慮搬離這個沒水準的社區了T_T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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