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大眾捷運法釋疑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蕅驌袰酼嫢)時間14年前 (2010/05/20 01: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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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文。大眾捷運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主要就是這個第九條的部分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到這邊 所以說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 勸導不聽可開罰 (這沒問題) 但是 飲食部分,是要和後面那句一起 => 經勸導不聽可開罰 還是要和分號前面那句一起看 => 有行為可直接開罰 是哪種??? -- ◢███◣ ◥◥◥◤◤ ╭ 幹妳媽的!!現在加入"洨", ╮ █◤@~◥█ ◤◤◥◤ 免費送你天照牌瓦斯桶!! ╯ψindiaF4 /\ ◤◥◤◥◥◤ ▄▄ ▄▄ ▄▄ ▄▄ ▄▄ bo ◤◤◤◤◤ ▌ ▌ ▌ ▌ ▌ ▌ ▌ ▌ ▌ ▌ yo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83.195.200
文章代碼(AID): #1Bz1cUZ5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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