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大眾捷運法釋疑
以下為原文。大眾捷運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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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是這個第九條的部分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到這邊
所以說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 勸導不聽可開罰 (這沒問題)
但是
飲食部分,是要和後面那句一起 => 經勸導不聽可開罰
還是要和分號前面那句一起看 => 有行為可直接開罰
是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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