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誰能幫我翻譯國民年金42條&44條
事實經過:
我爸剛身故,投保國保,在加保期間身故的。
目前只確定能領喪葬津貼。不確定能領遺屬年金&津貼?
我34歲.有工作.收入高於17280.我媽54歲.好像55歲能領遺屬津貼.
第44條是在說啥?是不是說我有撫養能力,我媽就不能領遺屬津貼?
問題:
國民年金法第42條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 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
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二、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
金額之半數發給。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計
至百分之五十。
依第二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計算所得
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國民年金法第44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 配偶再婚。
二、 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
件時。
四、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 失蹤。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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