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勞動契約與勞基法相觸以哪種為準?
※ 引述《newrulin (忘記了)》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你認為你的勞動契約規定比勞基法還嚴苛,所以認為違反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
: 但是你的勞動契約規定是否真的有比勞基法嚴苛??
: 我帶你讀一次法條
: 先小做說明,勞動契約應屬於繼續性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只是要先預告。
: 而繼續性契約可以分為定期或不定期,也就是契約有沒有約定期限,
: 閣下的勞動契約是1年所以屬於定期之繼續性契約。
: :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 ^^^^
: :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 所以你的契約關係是【適用】15I,而非【準用】16I。
: 照這樣看,你的勞動契約條款似乎不比勞基法規定嚴苛。
: *********************************************************************
: 只是個人對於15I怎麼看都怪怪的,該條所稱【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 反面解釋,未屆滿3年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所以是3年後才能贖身??
: 怎麼看來怪怪的。
感謝版大解釋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解勞基法的意思
版大說的工作性質屬於定期之繼續性契約
在勞基法第九條有提到
第9條即明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雖然合約有定一年期限
15I的法條是否是針對3年以上
但我的工作內容不屬於上述四種特性~
且有繼續性工作
所以分不清處是應用15I或是16I做為基準
如果不知該以合種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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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59.19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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