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勞動契約與勞基法相觸以哪種為準?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4/30 15:49),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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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rulin (忘記了)》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你認為你的勞動契約規定比勞基法還嚴苛,所以認為違反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 : 但是你的勞動契約規定是否真的有比勞基法嚴苛?? : 我帶你讀一次法條 : 先小做說明,勞動契約應屬於繼續性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只是要先預告。 : 而繼續性契約可以分為定期或不定期,也就是契約有沒有約定期限, : 閣下的勞動契約是1年所以屬於定期之繼續性契約。 : :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 ^^^^ : :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 所以你的契約關係是【適用】15I,而非【準用】16I。 : 照這樣看,你的勞動契約條款似乎不比勞基法規定嚴苛。 : ********************************************************************* : 只是個人對於15I怎麼看都怪怪的,該條所稱【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 反面解釋,未屆滿3年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所以是3年後才能贖身?? : 怎麼看來怪怪的。 感謝版大解釋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解勞基法的意思 版大說的工作性質屬於定期之繼續性契約 在勞基法第九條有提到 第9條即明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雖然合約有定一年期限 15I的法條是否是針對3年以上 但我的工作內容不屬於上述四種特性~ 且有繼續性工作 所以分不清處是應用15I或是16I做為基準 如果不知該以合種為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59.190

04/30 16:32, , 1F
應該說,要看是不是有繼續性(而不是憑契約一年一簽就能認定)
04/30 16:32, 1F

04/30 16:37, , 2F
有繼續性工作,就是不定期契約,終止契約要看第16條的規定~
04/30 16:37, 2F

04/30 16:39, , 3F
很多公司以為可以透過一年一簽來規避不定期契約的規定,
04/30 16:39, 3F

04/30 16:40, , 4F
有人成功有人失敗。總之,要看你的工作到底有沒有繼續性。
04/30 16:40, 4F

05/04 00:32, , 5F
注意雇主的性質,若是代理人型的雇主可能會是定期契約。
05/04 00:32, 5F

05/04 00:33, , 6F
如:大樓管委會的委員。
05/04 00:33, 6F
文章代碼(AID): #1BsejlKy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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