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軍中婚外情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小嘉)時間14年前 (2010/04/02 08: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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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ffogatoDog (秋天的風)》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在某軍事院校的研究所 : 其中招收的學生分為軍費生(職業軍人) : 以及自費生(一般老百姓碩士研究生) : 因為是軍事院校校 : 所上男女比例懸殊 : 軍費生幾乎都是男生 : 唯有自費生有少少的女生 : 在這樣的環境中 : 某位已婚高階軍人(四十多歲,已婚 育有二子 最大的也有20出頭歲了) : 勾引了(或者說誘拐了) : 其中的一位自費生女生(20出頭歲) : 常常一起行動 : 也時常帶她出去玩 : 最終也與那位女生發生了多次性關係 : 不久之後那位女生的男朋友從女生寄給那位軍人的的信件中發現了這樣的事實 : 問題: : 以這樣的case來說 : 是否應該向軍方單位檢舉 : 而又是否會造成 : 男軍官的老婆對女學生提告呢 : 或者法律上對女學生的不利? : ps.目前沒有捉姦在床的照片等等 : 只有男友握有信件與自白等以玆証明 首先 一、已婚男性與未婚女性交往,是否就構成通姦?? 退一步說,如果只是朋友,何來通姦之說?? 二、誘拐一詞是不合適的,女同學也應該差不多二十三、四歲左右,基本上已經有足夠 的判斷能力。 三、女生的男友從「女生寄給軍人的信中」發現事實,基本上證據薄弱,況且,男友可 能已經觸犯了刑法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我猜想,這是電子郵件的寄信備份 是否也可以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另外,是否一定犯軍法??軍法其實條文很少,但懲處卻很重 對於通姦並不在陸海空軍刑法的規範範圍,因此可以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五、通姦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本條文是告訴乃論) 六、軍官的老婆是有可能提告的,不過不大可能只有一方有罪。 所以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七、依刑事訴訟法明定不能以自白為唯一證據。 八、男朋友並非女同學的法定配偶,基本上無權力主張任何權力。 可能的情形 男友向軍方檢舉,軍方予以告誡,然後被女朋友反控「破壞電磁紀錄罪」或「妨害 秘密書信罪」,然後軍官的老婆要告通姦,卻因證據不足無法起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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