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車鑑未明朗化 對方獅子大開口 又不做筆錄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強制險過期四天 ,無保第三人險!未聯絡保險公司
: 六、問題:
: 婆婆出院時已經去幫他付了六萬多的醫藥費還有一些什麼費用共七萬給家屬!過份的是…
: 事後才知道婆婆有保險,連收據對方都不給我!還是我跟護士小姐要影本的!
先不討論獅子嘴巴大不大的問題
強制險過期=沒投保
強制險過其本來保險公司就不理賠
至於過失與否呢....
強制險理賠為有無過失論都是向對方保險公司辦理出險
沒投保就算是對方錯,那很抱歉還是你要自己賠
另外還有罰單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
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
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
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
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
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所以6萬多醫藥費,跟你拿7萬不貴啦~~~
至於誰過失,以目前來說不重要
別想太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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