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房東毀約,不還押金
看板PttLifeLaw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時間14年前 (2010/03/04 21:10)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v6773467 (O.O)》之銘言:
: 事情經過:
: 這件事是幫我朋友問的
: 她現在租的那原本一個月14000(家庭式)
: 這學期開始房東忽然說要收18000
: 還說不繳妳們就搬走且押金也不退
: 押金是5000
: 跟她住的其他兩人都想說算了
: 5000就賠給她
: 問題:
: 我朋友的爸爸是打算請律師
: 但請律師也是一筆費用
: 可是這樣縱容房東
: 不知道下一個受害的又是誰
: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房東得到教訓
: 一定要請律師嗎
: 還是有其他辦法呢?
: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禮拜要考試,來積點陰德好了!
S‧O‧P標準化作業流程:
一、請先拿出租賃契約找出當初約定每月租金額度為多少。
二、如果有約定每月應給付若干元後,請再找契約中有無寫
明出租人得否有變更租賃物租金之權利?
三、承上,若有,原則上要接受調高租金之意思表示,這種
條款約定通常係出現於商用租賃契約中;若無,則出租
人片面變更租賃契約之內容,則應端視承租人係否願意
承受,若願意承受時,則變更租金之法律行為有效,若
不接受,則出租人之變更契約租金內容之法律行為無效
,此時承租人僅需依照原本契約內容給付租金,出租人
對此給付之租金可以拒絕受領,不過會變成債權人之遲
延責任,其風險由出租人承受。
四、若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單獨變更租賃契約內容時,
此時承租人若因此無法使用該租賃物時,可依據民法第
二百二十六及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租賃契約,無庸
將當租之押租金賠償與出租人;另承租人因此受有損害
時可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責。
五、對於押租金之返還,與租賃契約是二個不同的契約,原
則上都會在同一份租賃契約中載明,但法律上實為二種
不同之契約,而當租賃契約消滅後,押租金契約仍不受
影響,僅係出租人對於該押租金部分無占有權,必須返
還給承租人。
六、建議先寫存證信函催告出租人,其擅自變更租金行為,
乃屬不合法之變更(如果沒有條款約定可變更下),如
出租人仍執意為之時,承租人得要求依據民法之規定,
解除雙方租賃契約,並要求返還押租金,如承租人因此
受有損害時,一併賠償。
附註,上述論述係基於為定期租賃契約中,若係租賃契約結
束後另重新變更時,不受上開步驟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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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4.27 (03/0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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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1:25, , 1F
03/04 21:2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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