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只付訂金 沒有結餘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從零開始)時間14年前 (2010/02/08 16:2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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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53條第二項規定: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 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 當事人意思不一致者,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再看到下列判例及判決: (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四八二號判例參照) 又買賣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 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 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苟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 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號) 當事人如就價金未具體約定,須依其情形可得而定者, 始可視為定有價金,此觀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自明。 所以依照40年台上字第1482號判例來看, 你和對方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因為你們兩個就價金的部份並沒達成共識。 除非你有符合98年度台上字第537號的情形, 也就是你的商品價金是”可得而定者”, 也就是符合市面上的行情, 或是有公定價碼的情形, 才可以視為定有價金。 但是對你來說比較有利的部份是, 對方有給付定金。 依照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所以你只要主張, 因為你受有定金, 所以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是存在的就好。 但是因為是”推定”契約成立, 所以如果對方可以提出, 價金並沒有談妥的證據的話, 法院還是有可能認為你們兩個的契約不成立。 但是就算無法透過買賣契約向對方求償, 你仍然可以透過侵權行為向對方提出求償要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3.167

02/08 17:29, , 1F
恩 感謝...如果對方沒誠意談談 不排除跟他上法院...不排除上
02/08 17: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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