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只付訂金 沒有結餘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二項規定: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
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
當事人意思不一致者,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再看到下列判例及判決:
(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四八二號判例參照)
又買賣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
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
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苟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
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號)
當事人如就價金未具體約定,須依其情形可得而定者,
始可視為定有價金,此觀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自明。
所以依照40年台上字第1482號判例來看,
你和對方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因為你們兩個就價金的部份並沒達成共識。
除非你有符合98年度台上字第537號的情形,
也就是你的商品價金是”可得而定者”,
也就是符合市面上的行情,
或是有公定價碼的情形,
才可以視為定有價金。
但是對你來說比較有利的部份是,
對方有給付定金。
依照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所以你只要主張,
因為你受有定金,
所以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是存在的就好。
但是因為是”推定”契約成立,
所以如果對方可以提出,
價金並沒有談妥的證據的話,
法院還是有可能認為你們兩個的契約不成立。
但是就算無法透過買賣契約向對方求償,
你仍然可以透過侵權行為向對方提出求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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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7:2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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